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5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5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聖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7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聖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鍾聖國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關於「99年6 月7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6 月17日」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刑之宣告與執行,仍未能戒斷惡習,竟再次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又其所為足以戕害其身心,易滋生其他犯罪,殊值非難,惟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91號
    被      告  鍾聖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聖國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下稱屏東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99年6 月7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本署
    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屏東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9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2月22
    日20時許,為警採尿前120 小時內某時(不含查獲後至採尿
    前之該段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 次。嗣於106 年12月22日20時許,警察採集其尿液送
    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鍾聖國固不否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惟矢口
    否認於上揭時間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採尿前,
    我最後一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於106 年12月16日12時,在屏
    東縣內埔鄉光明路292 巷旁土地公廟云云。經查,警察採集
    被告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
    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推
    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嫌。
    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聆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進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5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