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7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7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子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64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142 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子軒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子軒之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之更正:第9 行關於「(純質淨重共100.449 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2.288公克)」。

㈡證據補充: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偵查隊警務員兼所長尤子碩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 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為供己施用,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非法持有之,不僅可能因施用而戕害自己身心,如流向他人持有施用,更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持有之期間非久,暨衡量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警卷第11頁)、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警卷第3 頁)、持有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2 包(驗前、驗餘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愷他命香菸1 支、愷他命盤2 個及愷他命板1 個,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院報告日期民國106 年12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44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106 年度偵字第6640號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因本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該等扣案物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而用以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2 個,因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本案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予沒收,另鑑驗所耗損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雖係被告所有,然並無證據證明與其本案犯行有何關連性,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備註                              │
├──┼─────┼──┼──┼─────────────────┤
│ 1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98.985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98.941公克,純度約81.84%,│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81.009公克。      │
├──┼─────┼──┼──┼─────────────────┤
│ 2  │第三級毒品│ 1  │ 包 │白色結晶粉末,驗前淨重1.533 公克、│
│    │愷他命    │    │    │驗餘淨重1.508 公克,純度約83.41%,│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79公克。       │
├──┼─────┼──┼──┼─────────────────┤
│ 3  │愷他命香菸│ 1  │ 支 │未吸食香菸1 支,驗前毛重0.790 公克│
│    │          │    │    │,驗餘毛重0.732 公克。            │
├──┼─────┼──┼──┼─────────────────┤
│ 4  │愷他命盤  │ 2  │ 個 │                                  │
├──┼─────┼──┼──┼─────────────────┤
│ 5  │愷他命板  │ 1  │ 個 │                                  │
├──┴─────┴──┴──┴─────────────────┤
│備註: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編號1 、2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2.288│
│      公克,驗餘總淨重100.449 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7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