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6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羅國寶
- 選任辯護人
- 梁家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86 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國寶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國寶對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坦承犯行,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已傳喚證人陳金榮到庭作證,且陳金榮因另案於屏東監獄執行中,無再為串證之可能,另尚待傳喚之證人陳垣劭之待證事實與同案被告左鎮魁有關,但與被告羅國寶無關,請求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之供述與部分證人證述不符,尚待交互詰問以釐清犯罪事實,聲請人與證人均為相識之朋友關係,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聲請人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聲請人自107 年4 月27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否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業於107年9 月6 日經本院傳喚證人陳金榮,行交互詰問完畢,有本院審理筆錄1 份可佐。茲因本件聲請人聲請傳喚之證人已調查完畢,未到庭之證人陳垣劭亦與聲請人所犯罪嫌無關,本院認前揭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故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