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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解除禁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簡光昌陳茂亭陳盈如

  • 被告
    羅國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羅國寶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86 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寶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國寶對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坦承犯行,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已傳喚證人陳金榮到庭作證,且陳金榮因另案於屏東監獄執行中,無再為串證之可能,另尚待傳喚之證人陳垣劭之待證事實與同案被告左鎮魁有關,但與被告羅國寶無關,請求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之供述與部分證人證述不符,尚待交互詰問以釐清犯罪事實,聲請人與證人均為相識之朋友關係,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聲請人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聲請人自107 年4 月27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三、經查,聲請人否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業於107 年9 月6 日經本院傳喚證人陳金榮,行交互詰問完畢,有本院審理筆錄1 份可佐。茲因本件聲請人聲請傳喚之證人已調查完畢,未到庭之證人陳垣劭亦與聲請人所犯罪嫌無關,本院認前揭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故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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