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列佑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列佑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列佑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305 號、107 年度簡字第168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02日 │106年02月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 │屏東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號 │字第55號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05 號│107 年度簡字第168 號│ │ ├────┼──────────┼──────────┤ │ │判決日期│106 年05月08日 │107 年03月28日 │ ├───┼────┼──────────┼──────────┤ │ │法 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05 號│107 年度簡字第168 號│ │ ├────┼──────────┼──────────┤ │ │判 決│106 年06月06日 │107 年04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