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菊香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曹竣斐 選任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被 告 石志安 鄧澤容 蘇俊良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96 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54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菊香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曹竣斐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石志安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鄧澤容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五、蘇俊良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張朕銘、張智傑(後2 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及屏東縣境內之廠商鄧澤容、蘇俊良、黃川枝、黃柏豪、張江山、張正霖、程宥勝、張耀寬、郭常雄、潘賢慶、林嘉雄、張淑英、陳亦琳(後11人均經檢察官另行起訴)、陳帛翊、鍾美惠(此2 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等人,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不論公共工程係採指定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而求公共工程之精實,苟利用事前協議由無意競標之廠商陪標,使特定之廠商得標而進行圍標,將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致市場競爭功能將蕩然無存,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制度失其意義;黃綉惠、詹惠月(此2 人均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均係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下稱高樹鄉公所)之約僱人員,黃綉惠自民國104 年3 月起負責高樹鄉公所之收文業務,詹惠月則負責檔案管理業務,與黃綉惠互為代理人,均得知悉高樹鄉公所招標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招標時之應秘密事項,黃綉惠、詹惠月均明知該等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等均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 二、謝菊香、曹竣斐因見高樹鄉公所招標、發包之工程有利可圖,即互相配合,由謝菊香向黃綉惠、詹惠月施壓,黃綉惠即於下列(一)至(九)所示標案、詹惠月則於下列(十)所示標案之投標時間截止前,分別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在高樹鄉公所內,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告知謝菊香,而曹竣斐與石志安、張朕銘、張智傑等人籌組圍標集團(下稱曹竣斐集團),謝菊香、曹竣斐集團更與廠商鄧澤容、蘇俊良、黃川枝、黃柏豪、張江山、張正霖、程宥勝、張耀寬、郭常雄、潘賢慶、林嘉雄、鍾美惠、張淑英、陳亦琳、陳帛翊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謝菊香將上開得知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內之成員曹竣斐、石志安、張朕銘、張智傑則於投標截止日前,輪流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要求其他廠商勿投標,再由內定得標之廠商提一定比例之工程款為渠等圍標之對價,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5 月5 日辦理附表一編號1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鄧澤容(誠斌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誠斌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5 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1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5 月15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5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1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1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誠斌土木包工業以新臺幣(下同)1,205,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鄧澤容於106 年5 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間某時許,在屏東縣麟洛鄉運動公園外,將144,600 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84,600元分給謝菊香,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 (二)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5 月17日辦理附表一編號2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鄧澤容(誠斌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誠斌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2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5 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2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5 月24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4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2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2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5 月25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誠斌土木包工業以938,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鄧澤容於106 年5 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間某時許,在屏東縣麟洛鄉運動公園外,將110,000 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50,000元分給謝菊香,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 (三)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6 月2 日辦理附表一編號3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張耀寬(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6 月4 日至同年月5 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3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6 月7 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7 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3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3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6 月8 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以810,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張耀寬於106 年6 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間某時許,在屏東縣萬巒鄉某處,將80,000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40,000元分給謝菊香,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 (四)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11月21日辦理附表一編號4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蘇俊良(重和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重和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4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11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4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11月27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7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4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4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11月28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重和土木包工業以580,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蘇俊良於106 年12月5 日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成功路東山寺旁,將93,000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47,000元分給謝菊香。 (五)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6 月21日辦理附表一編號5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蘇俊良(重和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重和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5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5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6 月26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6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5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5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6 月27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重和土木包工業以1,210,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蘇俊良於106 年7 月4 日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成功路東山寺旁,將180,000 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110,000 元分給謝菊香,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 (六)高樹鄉公所於105 年7 月11日辦理附表一編號6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林嘉雄(清正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清正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6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5 年7 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6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5 年7 月18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8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6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6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5 年7 月19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清正土木包工業以700,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鍾美惠於106 年7 月26日某時許,在林嘉雄之屏東縣○○鄉○○街00號住處,將105,000 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55,000元分給謝菊香,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 (七)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4 月13日辦理附表一編號7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林嘉雄(清正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清正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7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4 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7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4 月24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4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7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7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4 月25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清正土木包工業以980,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鍾美惠於106 年5 月2 日某時許,在林嘉雄之屏東縣○○鄉○○街00號住處,將147,000 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87,000元分給謝菊香,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 (八)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8 月3 日辦理附表一編號8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林嘉雄(清正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清正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8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8 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8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8 月14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4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8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8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清正土木包工業2,550,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鍾美惠於106 年8 月22日某時許,在林嘉雄之屏東縣○○鄉○○街00號住處,將382,500 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191,250 元分給謝菊香(起訴書誤載為「曹竣斐將其中60,000元作為自己之酬勞,其餘金額則交付給謝菊香」,應予更正),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 (九)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4 月20日辦理附表一編號9 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陳亦琳(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振益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9 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4 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9 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4 月27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7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9 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9 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以830,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陳亦琳於106 年4 月28日至同年5 月4 日間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太平洋百貨附近,將30,000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本次未分給謝菊香報酬)。 (十)高樹鄉公所於106 年6 月6 日辦理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張耀寬(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使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圍標費用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於106 年6 月9 日至同年月10日間某時許,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一編號10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 年6 月12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 時前某時許,要求詹惠月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2日下午4 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實際顧標之人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則在投標截止日前,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製造形式上附表一編號10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6 月13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以725,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張耀寬於106 年6 月13日至同年月19日間某時許,在屏東縣萬巒鄉某處,將70,000元之圍標費用交給曹竣斐,曹竣斐將其中35,000元分給謝菊香,另給與石志安2,000 元之報酬。後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對曹竣斐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7 年1 月3 日上午9 時15分許,在曹竣斐之屏東縣○○市○○路000 ○0 號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並用於上開(一)至(三)、(五)、(七)至(十)所示犯行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於107 年1 月3 日上午8 時55分許,在石志安之屏東縣○○市○○街0 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扣得其所有,並用於上開(一)至(三)、(五)、(七)至(八)、(十)所示犯行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144 至150 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第58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96至101 、144 至150 、264 至272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綉惠(偵卷一第68至70頁,偵卷三第17至19頁反面、第28至33、148 至153 頁)、陳帛翊(偵卷一第203 至206 、214 至220 頁)、張朕銘(偵卷二第1 至4 、6 至11、13至14頁)、張智傑(偵卷二第170 至172 、179 至182 頁)、張耀寬(偵卷二第185 至190 頁)、詹惠月(偵卷三第3 至11、135 至140 、144 至146 頁)、證人即高樹鄉公所現任秘書廖榮長(偵卷三第58至59頁反面)、證人即高樹鄉公所前秘書江志鵬(偵卷三第60至65、130 至133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嘉雄(偵卷四第25至28、36至40頁)、陳亦琳(偵卷四第45至48頁反面、第55至58頁)、鐘美惠(偵卷四第60至62頁)、潘賢慶(偵卷四第68至71頁反面、第74至75頁)、郭常雄(偵卷四第76至78、83至84頁)、張江山(偵卷四第170 至173 頁)、張正霖(偵卷四第174 至180 頁)、黃川枝(偵卷四第182 至183 頁反面、第185 至187 頁)、張淑英(偵卷四第190 至194 、203 至206 頁)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高樹鄉公所辦理工程涉嫌不法案調查報告(偵卷一第1 至5 頁)、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偵卷三第68至73頁)、廠商名冊表(偵卷三第142 至143 頁)、誠斌土木包工業、一耀營造有限公司、重和土木包工業、清正土木包工業、振益營造有限公司、川益土木包工業、瑞明土木包工業、宥㐨土木包工業、沁琳營造有限公司、大道土木包工業、慶和土木包工業、毅嘉土木包工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偵卷五第1 至12頁)、黃綉惠、詹惠月之104 年度至106 年度簽到簿影本(偵卷五第73至86頁)、鄧澤容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蘇俊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警聲搜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1250號搜索票影本2 份(警聲搜卷第47至48頁)、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警聲搜卷第60至63、68至71頁)、石志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卷第6 頁)、本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267 號、106 年聲監字第230 號通訊監察書影本(他卷第76至77頁)各1 份及如附表相關書證欄位所示之文件附卷可稽,復有被告曹竣斐持用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被告石志安持用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1 張)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1 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4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規定,除有該法第48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人共同圍標工程,使高樹鄉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因而誤認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工程於招標時,參與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使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與共犯間協議由特定廠商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故核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 (三)⒈被告謝菊香、曹竣斐就事實欄一、二(一)至(十)所示犯行,與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人,⒉被告石志安就事實欄一、二(一)至(三)、(五)至(十)所示犯行,與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人,⒊被告鄧澤容就事實欄一、二(一)至(二)所示犯行,與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人,⒋被告蘇俊良就事實欄一、二(四)至(五)所示犯行,與附表一編號4 至5 所示之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⒈被告謝菊香、曹竣斐就事實欄一、二(一)至(十)所示犯行,⒉被告石志安就事實欄一、二(一)至(三)、(五)至(十)所示犯行,⒊被告鄧澤容就事實欄一、二(一)至(二)所示犯行,⒋蘇俊良就事實欄一、二(四)至(五)所示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7 年度偵字第5451號),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五)被告蘇俊良前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減字第13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4 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蘇俊良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3至71頁),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參酌被告蘇俊良前次受執行之罪亦係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則被告蘇俊良再犯本件同性質之罪,足徵被告蘇俊良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其輕忽之心態具特別惡性,其對於刑法之反應力亦為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就被告蘇俊良所犯如事實欄一、二(四)至(五)所示犯行,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詎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竟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共同圍標,被告鄧澤容、蘇俊良則為使自己經營之廠商順利得標,與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合作,在表面上製造有3 家合格廠商投標且均具競爭意願之假象,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實已對政府採購法上開立法目的有所斲傷,有害於公益,所為均實有不該。另考量被告謝菊香、曹竣斐於本案立於主導者地位,被告石志安係依被告曹竣斐指示行事之分工態樣,及被告謝菊香復對鄉公所職員施壓,要求鄉公所職員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招標時之應秘密事項之犯罪情節,另被告曹竣斐於本案前,已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35至47頁)。並兼衡被告5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謝菊香於本案前,尚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33頁),素行尚佳、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已退休、患有精神官能症、家中尚有同居人(中風)、1 名子女等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74 頁),並有其提出之佑安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其同居人之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81 至285 頁),被告曹竣斐目前因另案在監執行,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先前從事打零工、家中尚有姐姐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74 頁),被告石志安前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本院卷第49至59頁),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鐵工、家中尚有太太、3 名子女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74 頁),被告鄧澤容於本案前,尚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61頁),素行尚佳、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路面工程、家中尚有2 名子女、1 名妹妹(中風)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74 頁),被告蘇俊良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道路、水溝工程、家中尚有子女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74 頁)及檢察官之意見(本院卷第19、274 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謝菊香、曹竣斐所犯本件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被告石志安所犯本件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刑,被告鄧澤容所犯本件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被告蘇俊良所犯本件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 至5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謝菊香、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所犯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謝菊香、石志安、鄧澤容、蘇俊良所犯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及就被告曹竣斐所犯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七)查被告謝菊香、鄧澤容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謝菊香、鄧澤容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且被告謝菊香、鄧澤容犯後均能坦認犯行,顯見被告謝菊香、鄧澤容均尚有悔悟之心,因認被告謝菊香、鄧澤容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緩刑4 年、2 年,以啟自新。又為免被告謝菊香、鄧澤容存有僥倖心理,以使其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並命被告謝菊香、鄧澤容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該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⒈被告謝菊香就事實欄一、二(一)至(八)、(十)所示犯行,各分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10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圍標費用,均為被告謝菊香之犯罪所得,⒉被告曹竣斐就事實欄一、二(一)至(十)所示犯行,各分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圍標費用,均為被告曹竣斐之犯罪所得,⒊被告石志安就事實欄一、二(一)至(三)、(五)至(十)所示犯行,各分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圍標費用,均為被告石志安之犯罪所得,俱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在被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上開所犯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查扣案之被告曹竣斐持用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曹竣斐所有,且係供其犯如事實欄一、二(一)至(三)、(五)、(七)至(十)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足證確屬供被告曹竣斐犯上開各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在被告曹竣斐所犯上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四)查扣案之被告石志安持用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石志安所有,且係供其犯如事實欄一、二(一)至(三)、(五)、(七)至(八)、(十)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足證確屬供被告石志安犯上開各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在被告石志安所犯上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五)又現行刑法將沒收列為專章,並定性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立法理由參照),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第51條第9 款,另增訂第40條之2 第1 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從而針對沒收部分依法即無庸於應執行刑項下再予重複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居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標案名稱│圍標費用│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顧標人 │犯罪所得 │相關書證 │ ├──┼────┼────┼────┼──────────┼────┼─────┼────────┤ │ 1 │106 舊庄│得標金額│誠斌土木│①川益土木包工業(實│曹竣斐、│①謝菊香:│行蒐相關照片、通│ │ │村光復路│之12% │包工業 │ 際負責人黃川枝製作│石志安、│ 84,600元│訊監察譯文、公開│ │ │道路改善│ │(鄧澤容│ 投標資料後,交由登│張朕銘、│②曹竣斐:│招標公告、決標公│ │ │工程 │ │) │ 記負責人黃柏豪投標│張智傑 │ 58,000元│告(偵卷一第16至│ │ │ │ │ │ ) │ │③石志安:│21頁反面) │ │ │ │ │ │②瑞明土木包工業(負│ │ 2,000 元│ │ │ │ │ │ │ 責人張江山製作投標│ │ │ │ │ │ │ │ │ 資料後,交由張正霖│ │ │ │ │ │ │ │ │ 投標) │ │ │ │ │ │ │ │ │③宥堘土木包工業(負│ │ │ │ │ │ │ │ │ 責人程宥勝) │ │ │ │ ├──┼────┼────┼────┼──────────┼────┼─────┼────────┤ │ 2 │106 長榮│得標金額│誠斌土木│①川益土木包工業(實│曹竣斐、│①謝菊香:│決標公告、通訊監│ │ │村興中路│之12% │包工業 │ 際負責人黃川枝製作│石志安 │ 60,000元│察譯文(偵卷五第│ │ │及南昌路│ │(鄧澤容│ 投標資料後,交由登│ │②曹竣斐:│18至23頁) │ │ │巷道改善│ │) │ 記負責人黃柏豪投標│ │ 48,000元│ │ │ │工程 │ │ │ ) │ │③石志安:│ │ │ │ │ │ │②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 2,000 元│ │ │ │ │ │ │ 實際負責人張江山製│ │ │ │ │ │ │ │ │ 作投標資料後,交由│ │ │ │ │ │ │ │ │ 張正霖投標) │ │ │ │ ├──┼────┼────┼────┼──────────┼────┼─────┼────────┤ │ 3 │106 舊庄│得標金額│一耀營造│①大道土木包工業(實│曹竣斐、│①謝菊香:│決標公告、通訊監│ │ │新南道路│之10% │有限公司│ 際負責人郭常雄) │石志安 │ 40,000元│察譯文(偵卷五第│ │ │排水改善│ │(張耀寬│②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②曹竣斐:│24至28頁) │ │ │工程 │ │,交由陳│ 實際負責人張江山製│ │ 38,000元│ │ │ │ │ │帛翊製作│ 作投標資料後,交由│ │③石志安:│ │ │ │ │ │投標資料│ 張正霖投標) │ │ 2,000 元│ │ │ │ │ │並投標)│ │ │ │ │ ├──┼────┼────┼────┼──────────┼────┼─────┼────────┤ │ 4 │106 泰山│得標金額│重和土木│①宥堘土木包工業(負│曹竣斐 │①謝菊香:│決標公告(偵卷五│ │ │村農路改│之15% │包工業(│ 責人程宥勝) │ │ 47,000元│第29至30頁) │ │ │善工程 │ │蘇俊良)│②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②曹竣斐:│ │ │ │ │ │ │ 實際負責人張江山製│ │ 46,000元│ │ │ │ │ │ │ 作投標資料後,交由│ │ │ │ │ │ │ │ │ 張正霖投標) │ │ │ │ ├──┼────┼────┼────┼──────────┼────┼─────┼────────┤ │ 5 │106 南華│得標金額│重和土木│①宥堘土木包工業(負│曹竣斐、│①謝菊香:│行蒐相關照片、通│ │ │校前巷等│之15% │包工業(│ 責人程宥勝) │石志安、│ 110,000 │訊監察譯文、公開│ │ │道路改善│ │蘇俊良)│②慶和土木包工業(負│張朕銘 │ 元 │招標更正公告、決│ │ │工程 │ │ │ 責人潘賢慶) │ │②曹竣斐:│標公告(偵卷一第│ │ │ │ │ │ │ │ 68,000元│40至45頁) │ │ │ │ │ │ │ │③石志安:│ │ │ │ │ │ │ │ │ 2,000 元│ │ ├──┼────┼────┼────┼──────────┼────┼─────┼────────┤ │ 6 │105 高樹│得標金額│清正土木│①大道土木包工業(實│曹竣斐、│①謝菊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 │ │鄉建興村│之15% │包工業(│ 際負責人郭常雄) │石志安 │ 55,000元│企劃書更正公告、│ │ │後壁溪排│ │林嘉雄,│②瑞明土木包工業(負│ │②曹竣斐:│決標公告(偵卷四│ │ │水護岸改│ │交由鍾美│ 責人張江山) │ │ 48,000元│第33至35頁)、行│ │ │善工程 │ │惠製作投│ │ │③石志安:│蒐相關照片(偵卷│ │ │ │ │標資料並│ │ │ 2,000 元│五第47頁) │ │ │ │ │投標) │ │ │ │ │ ├──┼────┼────┼────┼──────────┼────┼─────┼────────┤ │ 7 │106 高樹│得標金額│清正土木│①毅嘉土木包工業(負│曹竣斐、│①謝菊香:│公開招標公告、決│ │ │村屏11線│之15% │包工業(│ 責人張淑英) │石志安 │ 87,000元│標公告(偵卷四第│ │ │排水改善│ │林嘉雄,│②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②曹竣斐:│30至32頁反面)、│ │ │工程 │ │交由鍾美│ 實際負責人張江山製│ │ 58,000元│清正土木包工業- │ │ │ │ │惠製作投│ 作投標資料後,交由│ │③石志安:│林嘉雄陽信銀行活│ │ │ │ │標資料並│ 張正霖投標) │ │ 2,000 元│期存款存摺封面、│ │ │ │ │投標) │③大道土木包工業(實│ │ │內頁影本(偵卷四│ │ │ │ │ │ 際負責人郭常雄) │ │ │第64至65頁)、鍾│ │ │ │ │ │④宥堘土木包工業(負│ │ │美惠手寫記帳本影│ │ │ │ │ │ 責人程宥勝) │ │ │本(偵卷四第66頁│ │ │ │ │ │ │ │ │)、行蒐相關照片│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偵卷五第35至38頁│ │ │ │ │ │ │ │ │反面) │ ├──┼────┼────┼────┼──────────┼────┼─────┼────────┤ │ 8 │106 舊庄│得標金額│清正土木│①毅嘉土木包工業(負│曹竣斐、│①謝菊香:│公開招標公告、決│ │ │村農路排│之15% │包工業(│ 責人張淑英) │石志安、│ 191,250 │標公告(偵卷四第│ │ │水改善工│ │林嘉雄,│②宥堘土木包工業(負│張智傑 │ 元 │41至43頁)、鍾美│ │ │程 │ │交由鍾美│ 責人程宥勝) │ │②曹竣斐:│惠手寫記帳本影本│ │ │ │ │惠製作投│ │ │ 189,250 │(偵卷四第67頁)│ │ │ │ │標資料並│ │ │ 元 │、行蒐相關照片、│ │ │ │ │投標) │ │ │③石志安:│通訊監察譯文(偵│ │ │ │ │ │ │ │ 2,000 元│卷五第57至60頁)│ ├──┼────┼────┼────┼──────────┼────┼─────┼────────┤ │ 9 │106 新豐│3萬元 │振益營造│①沁琳營造有限公司(│曹竣斐、│①曹竣斐:│公開取得報價單或│ │ │村舊圳旁│ │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張江山製│石志安 │ 28,000元│企劃書公告、決標│ │ │護欄改善│ │(陳亦琳│ 作投標資料後,交由│ │②石志安:│公告(偵卷四第52│ │ │工程 │ │) │ 張正霖投標) │ │ 2,000 元│至54頁)、行蒐相│ │ │ │ │ │②宥堘土木包工業(負│ │ │關照片、通訊監察│ │ │ │ │ │ 責人程宥勝) │ │ │譯文(偵卷五第63│ │ │ │ │ │ │ │ │至65頁) │ ├──┼────┼────┼────┼──────────┼────┼─────┼────────┤ │ 10 │106 舊庄│得標金額│一耀營造│①毅嘉土木包工業(負│曹竣斐、│①謝菊香:│行蒐相關照片、通│ │ │大和路旁│之10% │有限公司│ 責人張淑英) │石志安 │ 35,000元│訊監察譯文(偵卷│ │ │道路改善│ │(張耀寬│②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②曹竣斐:│一第27至31頁)、│ │ │工程 │ │) │ 實際負責人張江山製│ │ 33,000元│公開取得報價單或│ │ │ │ │ │ 作投標資料後,交由│ │③石志安:│企劃書公告、決標│ │ │ │ │ │ 張正霖投標) │ │ 2,000 元│公告(偵卷一第34│ │ │ │ │ │ │ │ │至36頁)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及沒收 │ ├──┼──────┼─────────────────────────────┤ │ 1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一)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四、鄧澤容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一)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四、鄧澤容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三)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四)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之│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三、蘇俊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5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五)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四、蘇俊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6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六)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之│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七)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八)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玖仟貳│ │ │ │ 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九)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事實欄一、二│一、謝菊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十)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曹竣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三、石志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件:卷宗名稱及代號索引 ┌──┬──────────────┬───────┐ │編號│卷宗名稱 │代號 │ ├──┼──────────────┼───────┤ │ 1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卷 │本院卷 │ ├──┼──────────────┼───────┤ │ 2 │107年度偵字第696號卷 │偵卷一至偵卷五│ ├──┼──────────────┼───────┤ │ 3 │105年度他字第751號卷 │他卷 │ ├──┼──────────────┼───────┤ │ 4 │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469號卷 │警聲搜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