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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琬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竣斐
選任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308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69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308 號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曹竣斐(下稱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7 月8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之刑事上訴書狀僅稱不服原判決,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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