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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涂裕洪劉明潔鄭琬薇

  • 原告
    黎星宜
  • 被告
    陳秀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黎星宜 黎中誠 黎中華 被   告 陳秀枝 黎玉萍 簡孟琪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鑀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黎東威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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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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