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黎星宜 黎中誠 黎中華 被 告 陳秀枝 黎玉萍 簡孟琪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鑀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黎東威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