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麥正盛
- 法定代理人
- 麥正泰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鈺靈律師
- 被告
- 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兼代表人
- 黃俊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