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春忠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李梅鳳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345號、107 年度偵字第3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春忠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李梅鳳無罪。 事 實 一、鄭春忠為址設屏東縣○○鎮○○里○○路0段000號泓海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泓海水產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以下簡稱為「地下匯兌」),因知悉在臺灣地區之個人或公司行號及大陸地區之臺商或個人在大陸地區有將新臺幣兌換等值人民幣以便在當地使用之需求,竟夥同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辦理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7 月28日起至106 年5 月9 日止,鄭春忠向不知情之楊炎煌(所涉銀行法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所自備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春忠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鄭春忠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稱本案六個帳戶),作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匯兌之帳戶,對外經營兩岸間之匯兌業務,以接受如附表一所示在臺灣地區客戶之委託,在本案六個帳戶收受匯入之新臺幣後,再依商定之匯率兌換方式,由鄭春忠或其指定之不知情泓海水產公司員工聯繫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負責在大陸地區支付等值之人民幣予需人民幣之客戶(匯款人、匯款日期、匯款帳戶、匯入帳戶、匯款金額及匯款原因詳如附表一所示)。鄭春忠即以此方式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匯兌行為,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合計從事地下匯兌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2 億8,236 萬2,520 元,以賺取一定比例匯差。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對於泓海水產公司所使用000000000 號電話、鄭春忠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進行通訊監察,另於106 年5 月11日8 時5 分許,前往泓海水產公司前開地址執行搜索,扣得上開相關銀行存摺及委託匯兌傳真資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就本案被告而言,事實上難期有於檢察官偵查中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該等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但非謂無證據能力。申言之,如於審理時使被告或其辯護人得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即非不容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陳雪麗、陳雪娥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業經具結在卷(偵卷㈠142-148 頁),被告鄭春忠於檢察官偵查中固未對上開證人詰問或與之對質,但依前開說明,此並非意指上開證人於偵訊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應僅係屬於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已。嗣於本院審理時,鄭春忠業已針對上開證人於偵訊時所為證述行交互詰問,當已補足鄭春忠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自不得再執其未於偵查中對證人詰問或與其等對質為辯;又鄭春忠及其辯護人僅泛指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陳述與待證事項存有矛盾顯不可信等語,但未曾釋明此等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非出於真意或有何違法取供之情形,本院亦查無檢察官有以不正方法取證,或有任何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足認證人陳雪麗、陳雪娥2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鄭春忠及其辯護人徒以上開證人之證詞與待證事項存有矛盾顯不可信,而認無證據能力云云,即無可採。另陳雪麗、陳雪娥於偵訊中所為之證述當有證據能力。又陳雪麗、陳雪娥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以下簡稱調查站)之陳述,本院並未引用據為認定被告鄭春忠犯罪事實之證據,自勿庸論斷其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㈡、此外,就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鄭春忠均未爭執此部分證據能力,亦查無任何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乙、被告鄭春忠有罪部分(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鄭春忠對於本案六個帳戶係由其自行保管、使用或存摺委由被告李梅鳳保管,但印鑑由其保管,該六個帳戶內確有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等情,業據被告鄭春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炎煌、李梅鳳分別於調查站詢問、偵訊中證述明確,且有上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稽(見移送書附件㈠、㈡、㈢),應無疑義。惟訊之被告鄭春忠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我只是作漁場而已,對匯到我帳戶內的錢無意見,但我沒有從事地下匯兌行為云云。其辯護人則為被告鄭春忠辯稱:本案全部卷證資料中並未發現被告鄭春忠有與大陸地區匯兌業者聯繫或對帳之證據資料,自難排除鄭春忠在大陸地區經營之客戶,欲支付購買養殖活魚貨款予鄭春忠之機會,利用被告鄭春忠持用之臺灣地區銀行帳戶,作為從事自臺灣地區匯兌人民幣至大陸地區之工具,因而提供被告鄭春忠之銀行帳號與附表一所列匯款原因之收款人,由收款人指示臺灣地區匯款人將與匯兌之台幣,匯入被告鄭春忠之帳戶,以此方法沖銷被告鄭春忠之購買養殖活魚貨款,是本案檢察官僅以附表一所列匯款人因個別不同匯款原因,欲以新台幣匯兌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而將欲匯兌之新台幣匯入被告鄭春忠持用銀行帳戶之事實,認定被告鄭春忠有從事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匯兌業務行為,而未調查被告鄭春忠與大陸地區匯兌業者間,有無聯繫、對帳等共同從事「經營」匯兌業務之證據,顯見檢察官對被告鄭春忠非法經營銀行匯兌業務之犯罪事實,未能提出切確之證據,附表編號19、20的匯款是屬於借款,其他都是被告經營石斑魚買賣的貨款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匯款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六個帳戶之事實,為被告鄭春忠所不否認外,並有證人劉山寅、巫芝妮、余昆憲、、謝肇慶、蕭玄機、張阿快、陳聯泰、王再福、林敬堯、陳文堅、陳文增、何易學、黃世欽、陳慶祥、蔡秀玲、楊智盛、楊雅婷、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李柏志、林宏維、鄭惟仁、張旗模、陳淑敏、溫志揚、徐品承、江淳卉、林秀娟、黃瓊篁、謝枝坤、許芳瑜、楊兩成(起訴書誤載為楊雨成,應予更正)、李文昇、張燕、紀碧玉、林彩緣等人分別於調查站詢問(以下簡稱調詢)時之證述、檢察官偵訊中結證,證人陳雪麗、陳雪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結證、證人莊素蓮、陳志士於調查站詢問、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結證,並有證人林柔均出具之陳明書一份附卷可證,復有如附表一各編號匯款證據欄所示之交易明細(見各欄所示移送書附件㈠、㈡、㈢所示)及各次匯款單據、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一份在卷可參,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鄭春忠雖以前詞置辯;然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劉山寅等人及其等所經營之公司(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等匯款人均不認識被告鄭春忠,且匯款原因均與被告鄭春忠販賣漁貨無關之事實,業據證人劉山寅、巫芝妮、余昆憲、謝肇慶、蕭玄機、張阿快、陳聯泰、王再福、林敬堯、陳文堅、陳文增、何易學、黃世欽、陳慶祥、蔡秀玲、楊智盛、莊素蓮、陳志士、楊雅婷、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李柏志、林宏維、鄭惟仁、張旗模、陳淑敏、溫志揚、徐品承、江淳卉、林秀娟、黃瓊篁、謝枝坤、許芳瑜、楊兩成、李文昇、張燕、紀碧玉、林彩緣等人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中結證明確,證人陳雪麗、陳雪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結證、證人莊素蓮、陳志士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並有證人林柔均出具之陳明書一份在卷,且為被告鄭春忠所不爭執。為釐清事實真相,茲就匯款人或所屬公司行號或親友,均係因在大陸地區有支付大陸之廠商、親友人民幣而受指示直接匯款等值之新台幣至本案被告鄭春忠所使用之六個帳戶,則其等在大陸地區須給付之人民幣債務即算給付完成,被告鄭春忠就本案所使用之六個帳戶係從事「地下匯兌」各節,詳述如下: ⒈證人劉山寅經營立海貿易有限公司,從事鞋類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鞋類至臺灣販售,為支付森寶鞋業公司及健盛鞋業公司貨款,因而支付附表一編號1 號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劉山寅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立海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⒉證人巫芝妮經營旺比有限公司,從事文具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文具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支付附表一編號2 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巫芝妮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旺比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⒊證人余昆憲經營崴尼石業有限公司,從事石材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支付附表一編號3 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余昆憲於調詢於警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崴尼石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⒋證人謝肇慶經營久鼎國際企有限公司,從事電腦零件買賣,因經商而有人民幣需求,經台商朋友介紹,可以將新臺幣匯入泓海水產公司帳戶,泓海水產公司會將新臺幣兌換成人民幣匯至證人謝肇慶在大陸地區所開設帳戶,因而匯附表一編號4 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謝肇慶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久鼎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⒌證人蕭玄機因從事石材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5 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蕭玄機於調詢於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 ⒍證人張阿快經營中陽鞋業有限公司,從事鞋類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鞋類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6 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張阿快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中陽鞋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⒎證人陳聯泰經營耀亮企業有限公司及亮台實業有限公司,從事石材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7 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陳聯泰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耀亮企業有限公司、亮台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各1 份附卷可按。 ⒏證人王再福僱用大陸漁工從事遠洋漁業工作,為支付大陸漁工薪資,依照大陸地區仲介業者指示,因而將附表一編號8 所示款項匯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同案被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王再福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興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⒐證人林敬堯經營廣祥石材有限公司,從事石材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表一編號9 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林敬堯於調詢證述在卷,並有廣祥石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匯款單據各1 份在卷可按。 ⒑證人陳文堅與證人陳文增係兄弟,共同經營三文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鰻魚出口事業,從大陸地區購買鰻魚苗至臺灣養殖,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陳文堅、陳文增分別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三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證人陳文堅個人戶籍資 料1 份、匯款單據2 份附卷可按。 ⒒證人何易學經營大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從事營造事業,從大陸地區購買建材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12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何易學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大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⒓證人黃世欽從事魚貨買賣事業,從大陸地區購買魚貨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13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黃世欽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黃世欽個人戶籍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⒔證人陳慶祥經營合同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機械買賣、製造及維修工作,從大陸地區購買舊機械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14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陳慶祥於於調詢證述在卷,並有合同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⒕證人蔡秀玲經營秋昇有限公司,從事成衣買賣事業,從大陸地區購買成衣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15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同案被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蔡秀玲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秋昇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⒖證人陳雪麗欲將款項匯至大陸從事投資,經由證人陳雪娥得知可將臺幣匯入泓海水產公司帳戶,款項即自動會轉至大陸地區,因而將附表一編號16所示款項匯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陳雪麗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結證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⒗證人楊智盛在運秋企業有限公司任職,因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蔬果產品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17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楊智盛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⒘證人陳雪娥欲將款項匯至大陸從事投資,經由友人郭政雄得知可將臺幣匯入泓海水產公司帳戶,款項即自動會轉至大陸地區,因而將附表一編號18所示款項匯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陳雪娥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⒙證人莊素蓮之丈夫即證人陳志士友人在大陸地區,亟需50萬人民幣購屋,陳志士為借款予該友人乃與莊素蓮將折合5 萬人民幣之臺幣拆分成5 筆款項,其中3 筆(即附表一編號19)匯入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其中2 筆(即附表一編號20)匯入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證人楊雅婷為陳志士及莊素蓮所經營台中佳里海產店員工,楊雅婷有陳志士指示,向被告鄭春忠詢問匯款到大陸地區匯率多少,當時陳志士要委託被告鄭春忠匯款人民幣50萬元到大陸中國建設銀行,楊雅婷於106 年4 月26日13時43分許,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泓海水產公司電話000000000 號,聯繫佳里海產委託泓海水產公司匯款人民幣50萬元到大陸等事實,業據證人陳志士、莊素蓮、楊雅婷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據證人陳志士、莊素蓮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本院卷39-57 頁)。 ⒚證人吳婉蓮經營宇晨石材有限公司,從事石材買賣事業,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1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被告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吳婉蓮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宇晨石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⒛證人林文寺經營恆磐企業社,從事鞋類貿易,從大陸地區購買鞋類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2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被告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林文寺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磐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證人陳允仁經營潔盛有限公司,從事衛浴設備及建材五金買賣,從大陸地區購買相關產品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3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證人陳允仁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潔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證人李以甄經營盛詠貿易有限公司,從事貨物運輸工作,接受客戶委託運輸貨物到大陸,為支付貨物到達大陸關口處理費用,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4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李以甄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盛詠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證人陳柏志經營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國內營建業外牆石材工程,委大陸地區業者從事石材加工,為支付加工費用,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5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陳柏志於調詢證述在卷,並有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按。 證人林宏維經營琦軒有限公司,從事蔬果買賣,從大陸地區購買農產品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6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林宏維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琦軒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證人鄭惟仁經營永旺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建材、礦石及景觀設計工作,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7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鄭惟仁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永旺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可按。 證人張旗模經營凱捷貿易事業有限公司,從事大陸進口貿易工作,從大陸地區購買木材、石材、木雕及石雕等相關物品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8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鄭春忠所有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鄭春忠所有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被告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陳淑敏於警詢證述、證人張旗模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凱捷貿易事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附卷可按。 證人溫志揚為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法務人員,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楊國華、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楊弼涵,楊國華與楊弼涵為父子,因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與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經營報關業、貨運承攬,因貨物運送與大陸地區報關業者有業務往來,因需支付大陸地區業者費用,因而匯附表一編號29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溫志揚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中國貿易開發有限登記資料、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各1 份附卷可按。 證人林柔均因女兒在大陸地區辦理婚事,為支付在大陸地區之訂婚及裝璜等費用,經由不詳大陸地區女子提供泓海水產公司帳戶,款項即自動會轉至大陸地區,因而將附表一編號30所示款項匯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有證人林柔均之陳明書1 份(見移送書附件一證二編碼1 頁)、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證人徐品承所任職鼎金貿易有限公司,從事石材貿易工作,從大陸地區購買石材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31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徐品承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鼎金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匯款單據各1 份附卷可按。 證人江淳卉所經營承洋國際海洋有限公司,從事海產買賣業務,從大陸地區購買海產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32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江淳卉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承洋國際海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匯款單據各1 份附卷可按。 證人林秀娟為清償積欠大陸友人債務,依照大陸友人指示將附表一編號33所示款項匯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林秀娟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證人黃瓊篁為清償積欠澳門賭博債務,依照指示將附表一編號34所示款項匯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黃瓊篁於調詢中證述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份附卷可按。 證人謝枝坤在大陸地區有投資金箔生意,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35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謝枝坤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證人許芳瑜之大陸友人承作臺灣地區工程,臺灣地區業主要支付工程款給大陸友人,證人許芳瑜受大陸友人協助接收工程款,再依指示將工程款匯入泓海水產公司帳戶,因而匯附表一編號36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友人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許芳瑜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證人楊兩成為清償積欠大陸放款業者債務,依照大陸友人指示將附表一編號37所示款項匯至泓海水產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楊兩成於調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證人李文昇所經營合慶工業有限公司,從事機械零件買賣業務,從大陸地區購買機械零件至臺灣販售,為支付大陸地區公司貨款,因而匯附表一編號38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廠商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李文昇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合慶工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匯款單據各1 份附卷可按。 證人張燕因在大陸地區購買房地,為支付大陸地區房屋款項,因而匯附表一編號39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付款當時大陸友人通知指定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張燕於調詢證述及偵訊結證及證人謝淳昱於警詢證述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證人紀碧玉受大陸地區友人陳小玲之託,幫忙將款項匯往大陸地區,證人紀碧玉依照友人陳小玲之指示,將附表一編號40所示款項匯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紀碧玉於調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據1份附卷可按。 證人林彩緣因大陸地區友人借款,故將款項匯往大陸地區,證人林彩緣依照友人之指示,將附表一編號41所示款項至泓海水產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實際上與泓海水產公司未有業務往來之事實,業據證人林彩緣於調詢及偵訊結證在卷,並有匯款單據1 份附卷可按。 ㈢、又巫芝妮於調詢時證稱:我都是利用網路轉帳的方式將旺比公司的貨款匯給鄭春忠,以地下通匯的方式將貨款支付給旺比公司大陸的廠商,…,匯率都是參考臺銀的匯率為計算標準,…,旺比公司在國泰世華銀行後埔分行的帳戶也有匯款給地下通匯業者鄭春忠等語(他卷㈠18-20 頁)。證人謝肇慶於調詢時證稱:我是透過台商朋友介紹認識鄭春忠,我跟泓海水產公司只有匯兌業務往來,…,(附表一編號4 之款項)就是透過泓海水產公司進行換匯,…,當我有需要兌換人民幣的時候,就會匯款到上述的帳戶,泓海水產公司就會將換匯的人民幣匯到我大陸的帳戶,…,大陸的陳小姐告訴我所需要換匯的時候可以匯款到鄭春忠合作金庫的帳號,…,泓海水產公司可以提供即時的換匯服務,提供的匯率較銀行優惠(他卷㈠25-26 頁)等語。證人陳文堅於調詢亦證稱:我向大陸福建莆田地區鰻苗商陳雲富、李永官買鰻苗,就透過地下通匯業者付款,104 年3 月2 日匯到楊炎煌帳戶的510 萬元,應該就是向李永官買鰻苗的錢,就是透過兩岸地下通匯的管道付款,楊炎煌帳戶是李永官提供的等語(他卷㈠58-60 頁)。另證人陳雪娥本院審理中結證:有匯款至鄭春忠的帳戶的錢是我們要到大陸投資的錢,只是透過鄭春忠將我們投資的錢經過朋友郭正雄以人民幣的方式存到大陸廈門的銀行的帳戶,這就是地下匯兌,我在大陸投資咖啡館,沒有使用過合法的匯款方式,因為大陸一年只能匯款五萬元美金等語(本院卷㈠86-93 頁)。證人陳雪麗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有匯款至泓海水產公司的帳戶,是地下匯兌,我們要人民幣,上面的人指示台幣匯款到泓海水產公司的帳戶,然後我的錢會進到大陸帳戶(本院卷㈠395 頁)。再參酌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劉山寅等人及其等所經營之公司(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等匯款人均不認識被告鄭春忠,且匯款原因均與被告鄭春忠販賣漁貨無關之事實,業據證人劉山寅、巫芝妮、余昆憲、謝肇慶、蕭玄機、張阿快、陳聯泰、王再福、林敬堯、陳文堅、陳文增、何易學、黃世欽、陳慶祥、蔡秀玲、楊智盛、莊素蓮、陳志士、楊雅婷、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李柏志、林宏維、鄭惟仁、張旗模、陳淑敏、溫志揚、徐品承、江淳卉、林秀娟、黃瓊篁、謝枝坤、許芳瑜、楊兩成、李文昇、張燕、紀碧玉、林彩緣、陳雪麗、陳雪娥等人證述明確,且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人,除陳志士所經營之佳里海產店與被告鄭春忠有漁貨之生意往來外,其餘之人均與被告鄭春忠不認識,且無生意上之往來,亦非從事漁貨、海產等買賣相關產業工作之人,其等匯款之金額均係欲交付予大陸之商人或親友,足認證人劉山寅等人匯款金錢往來之對象既非被告鄭春忠,而係受證人在大陸地區交易往來對象或親友指定匯入本案六個帳戶,佐以匯款至被告鄭春忠所使用之上開六個帳戶之人,遍及各行各業,有個人亦有企業,並非僅供被告鄭春忠從事漁貨買賣之客戶匯款用,此均非從事某一固定生意所會發生之情事,是被告鄭春忠辯稱該帳戶所匯入之款項均為與其從事漁貨買賣之客戶之匯款,顯不足採。另由被告鄭春忠持用之本案六個帳戶交易明細表之交易狀況可知,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證人劉山寅等41人匯款給上開六個帳戶後,證人劉山寅等41人均未表示或反應其等所匯入之款項,大陸地區之商人或親友未收到之情,顯見該等款項確係均透過被告之管道分別匯至大陸地區無訛。再者,被告鄭春忠既不認識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證人,而證人劉山寅等41人何以匯款入在臺灣之被告鄭春忠持用之本案六個帳戶,而大陸地區之受款對象又如何能如期收取與新台幣等值之人民幣,此反足證被告鄭春忠確有經營臺灣與大陸地區地下匯兌之情事,並存有其他共犯,負責將匯款,分別交付與大陸之收款人,彼此共同分工,完成地下匯兌之犯行,至為灼然。且一般人有數家銀行之帳號甚為常見,而交付大陸商人或親友之款項方式甚多,或可由他帳戶轉匯,或提領現金攜帶等方式為之,是縱因被告鄭春忠亦以本案六個帳戶供從事漁貨買賣之客戶匯款所用,然尚無從據此為被告鄭春忠有利之認定。 ㈣、被告鄭春忠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其購入活魚養殖戶名單一份、被告鄭春忠營業使用之運搬漁船漁業執照影本三份、泓海水產有限公司100 年至106 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等證據(本院卷㈠一第113-108 頁),至多僅能證明被告鄭春忠確實有在臺灣及大陸地區從事活魚買賣、搬運等相關產業而已,與上開理由㈡、㈢各節相互比對觀之,完全不能執此證明附表一編號1 至41匯款給被告鄭春忠持用之本案六個帳戶之金額,均係被告鄭春忠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從事活魚買賣、搬運相關產業之營業款項。更何況被告鄭春忠既不認識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證人,而證人劉寅山等41人何以匯款入在臺灣之被告鄭春忠持用之本案六個帳戶,而大陸地區之受款對象又如何能如期收取與新台幣等值之人民幣,此反足證被告鄭春忠確有經營臺灣與大陸地區地下匯兌之情事,並存有其他共犯,負責將匯款,分別交付與大陸之收款人,彼此共同分工,完成地下匯兌之犯行,至為灼然。 三、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該條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闡釋甚明。再按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人民幣雖非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被告鄭春忠雖辯稱:其在臺灣地區經營養殖石斑魚事業,漁貨賣至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之買主請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41之證人將錢匯入本案六個帳戶,是附表一所示各編號之匯款被告鄭春忠出售漁貨之收入,不能因為附表一所示之41人的匯款與被告鄭春忠買賣石斑魚沒有關聯性,即認定被告鄭春忠是地下匯兌業者云云。然綜上各節所述,附表一編號1 至41之證人劉山寅等人根本與被告鄭春忠無任何交易往來,自無所謂之「貨款」,被告鄭春忠所辯顯屬無稽。而上開各證人均係與大陸地區人士有資金往來之需求,將資金匯入被告鄭春忠帳戶後,大陸地區之交易對象即可取得等值之人民幣,足見被告鄭春忠未經現金之輸送,而藉由在大陸地區負責之不詳姓名之共犯,訂出新台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有需求之不特定客戶即可先在台灣匯入相當數額之新台幣,在大陸地區領取等值人民幣,而為不特定之客戶完成資金之移轉,被告鄭春忠所為,即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之功能,是被告鄭春忠藉由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上開證人等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自屬前揭判決所稱之「匯兌」無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鄭春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部分 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再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人民幣雖非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鄭春忠未經現金之輸送,將客戶在臺灣地區匯入之新臺幣,在大陸地區領取等值之人民幣交付客戶指定之人,核被告鄭春忠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論處。又被告鄭春忠與該名在大陸處理後續匯款事項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㈡、按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被告鄭春忠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98年7 月28日至106 年5 月9 日止之時間內,多次辦理匯兌業務,雖有數行為,惟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且侵害法益同一,被告鄭春忠基於單一之違反銀行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匯兌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鄭春忠從事地下通匯業務,嚴重影響我國對外匯管制之正確性與安全性,且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酌及其所經手之金額達2 億8,236 萬2,520 元, 金額甚鉅,被告鄭春忠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以前從事捕魚,現從事魚貨買賣、經濟狀況小康(本院卷㈡ 101 頁)等情,及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犯本法(即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沒收新制沒收犯罪所得雖不扣除成本,惟以剝奪其不法所得為準,與銀行法採總額說為犯罪構成要件尚有不同。是以被告鄭春忠收受客戶之款項,因需兌換後交付,而非實際之具體犯罪利得,且被告鄭春忠又否認係地下匯兌業者,更否認有賺取匯差及收取手續費,檢察官就被告犯罪所得亦未舉證證明被告鄭春忠具體實際之犯罪利得若干,依罪疑惟輕之法則,自應認定被告尚無具體實際之犯罪利得,無法宣告沒收及追徵。 丙、被告李梅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梅鳳自100年某時起擔任泓海水產公 司員工,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被告鄭春忠共同基於辦理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匯兌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自100年某時起至106 年5月9日止,經由鄭春忠向不知情之楊炎煌借得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所自備泓海水產 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春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春忠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春忠玉山商業銀行東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上開本案六個帳戶),作 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帳戶使用,接受如附表一所示在臺灣地區客戶之委託,在上揭6個帳戶收受匯入之新臺 幣後,再依商定之匯率兌換方式,由鄭春忠或李梅鳳聯繫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負責在大陸地區支付等值之人民幣(匯款人、匯款日期、匯款帳戶、匯入帳戶、匯款金額及匯款原因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李梅鳳與鄭春忠即以此方式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匯兌行為,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合計從事地下匯兌金額達2億8,236萬2,520元,以賺取一定比例匯差。因認被告李梅鳳涉違反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陸地區間之匯兌業務,應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李梅鳳涉有嫌前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李梅鳳、被告鄭春忠之供述、證人楊炎煌、林秀貞及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匯款人劉山寅、巫芝妮、余昆憲、、謝肇慶、蕭玄機、張阿快、陳聯泰、王再福、林敬堯、陳文堅、陳文增、何易學、黃世欽、陳慶祥、蔡秀玲、楊智盛、楊雅婷、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李柏志、林宏維、鄭惟仁、張旗模、陳淑敏、溫志揚、徐品承、江淳卉、林秀娟、黃瓊篁、謝枝坤、許芳瑜、楊兩成、李文昇、張燕、紀碧玉、林彩緣等人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中證述,證人林柔均之陳明書、匯款單據、泓海水產公司所使用電話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人陳雪麗傳真詢問資料1份、台中佳里海產傳真文件資料1份、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份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資為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李梅鳳固坦承為被告鄭春忠保管本案六個帳戶(後改稱僅保管其中四個帳戶,楊炎煌的帳戶之前有保管,後來沒有保管)等語,但堅詞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本案六個帳戶的印章由鄭春忠保管,如果要提款是由我做報表給鄭春忠蓋章,然後我寫提款單,提款後直接匯款給漁民支付貨款,只有少數才領現金等語。其辯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李梅鳳並不認識附表一所示的匯款人,除陳志士及莊素蓮之外,其他證人均證述他們確實不認識被告鄭春忠、李梅鳳,又大陸不詳人士是如何匯款、如何結算,起訴書均未說明,泓海水產公司從96年開始就從事魚貨的出口到大陸地區及香港,每年營業額高達二、三十億以上,這些匯款就是大陸地區的客戶透過他們不詳的方式給付泓海公司的貨款,縱使認為這些款項疑似有非法匯兌的行為,但被告李梅鳳只是單純的在泓海公司擔任會計的職務,被告鄭春忠亦陳稱重要的印章由其個人保管,重要的匯款也是客戶直接跟被告鄭春忠聯絡,鄭春忠告訴李梅鳳會有多少匯款而已,被告李梅鳳也只是做匯款的紀錄計算,會計的工作只是單純的做核算而已,對於款項到底是不是跟地下匯兌有關,李梅鳳並不知情,何況泓海水產公司有四位會計,被告李梅鳳只是其中之一而已,領的薪水也跟其他會計一樣,如果李梅鳳真的有參與地下匯兌的工作,理論上應該會有相當的報酬,薪水怎麼會跟其他的會計一樣,本件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泓海水產公司或是鄭春忠有從事非法匯兌的行為,更遑論被告李梅鳳僅係會計有何犯意聯絡,應諭知被告李梅鳳無罪等語。 四、經查: ㈠、本案六個帳戶係被告鄭春忠所使用,被告鄭春忠利用該六個帳戶經營前開「地下匯兌」業務之事實,已如前述,又附表一編號1至41所示之劉山寅等人及其等所經營之公司(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等匯款人均不認識被告鄭春忠,且匯款原因均與被告鄭春忠販賣漁貨無關之事實,而依證人劉山寅、巫芝妮、余昆憲、謝肇慶、蕭玄機、張阿快、陳聯泰、王再福、林敬堯、陳文堅、陳文增、何易學、黃世欽、陳慶祥、蔡秀玲、楊智盛、莊素蓮、陳志士、楊雅婷、吳婉蓮、林文寺、陳允仁、李以甄、李柏志、林宏維、鄭惟仁、張旗模、陳淑敏、溫志揚、徐品承、江淳卉、林秀娟、黃瓊篁、謝枝坤、許芳瑜、楊兩成、李文昇、張燕、紀碧玉、林彩緣、陳雪麗、陳雪娥等人證述在卷,又附表一編號1 至41所示之人,除陳志士所經營之佳里海產店與被告鄭春忠有漁貨之生意往來外,其餘之人均與被告鄭春忠不認識,且無生意上之往來,亦非從事漁貨、水產等買賣相關產業工作之人,其等匯款之金額均係欲交付予大陸之商人或親友,足認證人劉山寅等41人匯款金錢往來之對象既非被告鄭春忠,而係受其等在大陸地區交易往來對象或親友指定匯入本案六個帳戶,亦如前述。 ㈡、被告李梅鳳固係鄭春忠所經營之泓海水產公司之會計,並保管本案六個帳戶之存摺,業據被告李梅鳳自承在卷,並據證人即被告鄭春忠、證人林秀貞、羅文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本院卷㈠326-349 頁、本院卷㈡84-86 頁)。但泓海水產公司共有四名會計,業據證人林秀貞、羅文英等人於調詢證述、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結證在卷(他卷㈡40-44 頁、50 -51 頁、偵卷㈠30-35 頁、本院卷㈠326-349 頁)。另被告李梅鳳係泓海水產公司之會計,其就本案六個帳戶之匯款,不論匯入、匯出,及提款悉依鄭春忠之指示,且上開帳戶之印章均係鄭春忠保管,如果鄭春忠外出,就會將匯款單先蓋好印章,再交給李梅鳳,李梅鳳處理這六個帳戶的款項均係聽從鄭春忠之指示,李梅鳳亦未與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劉山寅等41名匯款人有接洽,李梅鳳亦不知道附表一所示之匯款之用途等情,亦據證人鄭春忠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本院卷㈡84-86 頁)。又證人陳雪娥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不認識鄭春忠、李梅鳳,亦未見過其二人,匯款之後亦無與李梅鳳聯絡,因為與被告二人均不認識,就直接跟大陸那邊聯絡等語(本院卷㈠386-393 頁)。證人陳雪麗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不認識鄭春忠、李梅鳳,與鄭春忠、李梅鳳沒有金錢往來等語(本院卷㈠394-399 頁)。 ㈢、又公訴人提出泓海水產公司使用之「00000000 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一份(他卷㈡46頁、94-99 頁),認被告李梅鳳有依被告鄭春忠之指示協助換匯人民幣及港幣至大陸地區。茲就與被告李梅鳳為通話一方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及被告李梅鳳於調詢時就該通話內容之陳述敘述如下: ⒈於106 年4 月5 日中午12時02分之通訊譯文,通話人固係被告李梅鳳,對方係不知姓名之女子,通話內容固提及金額 52652 及回存319 ,開收據等語,被告李梅鳳於調詢時陳稱此係合作金庫東港分行陳小姐打電話通知香港有港幣匯入等語(他卷㈡56頁)。 ⒉於106 年4 月6 日上午10時25分之通訊譯文,通話人固係被告李梅鳳,對方係不知姓名之女子,通話內容固提及港幣 407755元,匯率3.905 等語,被告李梅鳳於調詢時陳稱此係香港陳老闆匯過來的魚款,合作金庫東港分行何小姐打來等語(他卷㈡56頁) ⒊於106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7分之通訊譯文,係某大陸男子打電話至泓海水產公司,轉由被告李梅鳳接聽,通話內容提到250 萬今天匯過去等語,然被告李梅鳳於調詢時陳稱此係香港陳老闆打來,因發音不標準,李小姐聽成林小姐,係轉由林秀貞接聽,陳老闆表示要支付魚款250 萬元等語(他卷㈡56頁)。 ⒋於106 年4 月13日下午2 時38分之通訊譯文,係被告李梅鳳與洪先生通話,通話內容提及130 收到,要今天結還是明天結,1 點才匯等語,被告李梅鳳於調詢時陳稱此係大陸客戶收到泓海水產公司的魚貨,130 萬元之貨款已經匯入大陸的窗口等語(他卷㈡56頁)。 ⒌於106 年4 月17日下午2 時02分之通訊譯文,係被告鄭春忠打電話給李梅鳳,通話內容提及6 ,200 ,635 ,428 ,13,07,並提及「我們剩300 嘛,300 多少錢」,並提到「 4.3 、4.33、4.34」等語,被告李梅鳳於調詢時陳稱此係其與老闆鄭春忠交談一週的應付魚款為何,換算匯率為何,換算出來的款項會多或少等語(他卷㈡56-57頁)。 ⒍於106 年4 月17日下午3 時16分之通訊譯文,係某香港女子打電話給被告李梅鳳,該香港女子自稱係香港「龍成豐」,詢問匯款之事,表示在3 月31日、和4 月7 日有匯款至泓海水產公司,可是尚未收到傳真等語。 ⒎於106 年4 月26日下午1 時4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李梅鳳與「妹仔」通話,通話內容係被告李梅鳳詢問對方有沒有50,可以匯現場那個戶頭,老闆(即鄭春忠)要問一下,你有50嗎? 因不確定是否要匯「50」,被告李梅鳳要「妹仔」先與鄭春忠確認等語。被告李梅鳳於調詢時陳稱此係泓海水產公司會計林秀貞打電話給大陸地區客戶之會計「美女」,並非被告李梅鳳之通話等語。 ⒏於106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26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李梅鳳與「楊小姐」通話,通話內容係被告李梅鳳通知對方:那邊錢已經匯好了,你再通知周先生,是不是等語。 ⒐於106 年4 月26日下午6 時1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鄭春忠以電話向被告李梅鳳詢問翁老師錢匯進來了嗎? 李梅鳳回答,今天查,還沒有匯等語。被告李梅鳳於調詢時陳稱:翁老師係泓海水產公司在澎湖的客戶,這通電話是泓海水產公司出貨給翁老師,鄭春忠詢問翁老師有無匯款等語(他卷㈡57頁)。 經查,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無從證明係附表一所示劉山寅等41名匯款人以電話向被告李梅鳳詢問本案有關之被告鄭春忠經營「地下匯兌」之業務,況有部分電話,被告李梅鳳否認係其接聽,上開監聽譯文已難認定被告李梅鳳就被告鄭春忠上開經營「地下匯兌」業務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又被告李梅鳳係受僱於鄭春忠,在泓海水產公司擔任會計職務,就該公司或鄭春忠個人之銀行匯款、提款、與客戶之聯繫乃其會計工作之範圍,從上開監聽譯文之內容,尚無從認定被告李梅鳳有共同參與被告鄭春忠上開「地下匯兌」之犯行。㈣、證人陳麗雪因收受調查局通知到調查站接受詢問,於105 年5 月26日上午8 時28分傳真一份文件至泓海水產公司,向鄭春忠詢問至調查站時應如何回答,被告李梅鳳則傳回:「照實回答即可」、「雪麗小姐您好,我們公司主要是外銷石斑及龍膽大型魚給大陸客戶,大陸客戶銷售之後要匯魚款回來,因人民幣無法直接匯回台灣,因您或許與我們的大陸客戶有其他商品買賣交易,所以您是匯應付的貨款要給我們的大陸客戶,而我們的大陸客戶請您直接匯給我們公司。」等語,有傳真文件影本三份在卷可按(移送書附件㈢529-539 頁),被告李梅鳳於證人陳雪麗詢問在調查站詢問時該如何回答,初則回答照實回答即可,陳雪麗繼而問「鄭先生」:照實回答是說我跟你換錢? 被告李梅鳳才以電腦打字回答上開內容。自上開傳真文件可知,陳雪麗是直接詢問被告鄭春忠,而非被告李梅鳳,堪認陳雪麗等人之匯款是針對鄭春忠之帳戶及其個人,而非李梅鳳。又李梅鳳除告以照實回答外,事後再補充陳雪麗的匯款係泓海水產公司大陸客戶的貨款,以此方式匯入泓海水產公司,上開傳真文件內容尚不足據以證明被告李梅鳳與鄭春忠有何經營地下匯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又扣案之「李梅鳳使用之筆記本」(移送書附件㈢533-546 頁),內容包括薪資、匯款應加或減之金額、鄭春忠之手機號碼、銀行作業(包括大陸、內銷、香港、澎湖帳、客戶即塭主)、匯率算法、網路銀行之名稱、密碼、石斑、午魚出貨及BOSS(老闆應指鄭春忠)收現登記表等項目,觀諸上開筆記本之內容,大致係泓海水產公司內部水產銷售、貨款、銀行帳戶應注意事項、外籍勞工借支、還款等事項,甚至有其他會計之簽名或記載,顯係被告李梅鳳擔任泓海水產公司會計職務,日常工作所應注意之備忘錄及記帳,尚無明確證據證明與鄭春忠上開經營地下匯兌有關,自亦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李梅鳳有與鄭春忠共同經營之地下匯兌業務。㈤、綜上各節,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李梅鳳有與被告鄭春忠共同經營上開「地下匯兌」業務之犯意,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梅鳳亦涉有前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從事匯兌業務罪嫌所舉之證據資料,經本院調查審閱後,認尚不足得有不利於被告李梅鳳之心證,是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即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不足認定被告李梅鳳涉有起訴書所載之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銀行業者,而從事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業務之犯行,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李梅鳳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李梅鳳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2條第5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 │附表一: │ ├──┬────┬─────┬──────────┬──────┬────────────┬──────┬─────────┤ │編號│匯款人 │匯款日期 │ 匯 款 帳 戶 │匯款金額(新│ 匯 入 帳 戶 │ 匯款原因 │ 匯 款 證 據 │ │ │ │ │ │臺幣) │ │ │ │ ├──┼────┼─────┼──────────┼──────┼────────────┼──────┼─────────┤ │ 1 │劉山寅 │102.04.16 │劉山寅女兒劉上菲所有│ 8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下列大陸│交易明細: │ │ │ │ │之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公司之貨款:│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一森寶鞋業公│編碼000016頁背面 │ │ │ ├─────┤帳戶,匯款總額352萬 ├──────┤ │ 司 ├─────────┤ │ │ │103.07.30 │4,341元。 │ 400,000元│ │二健盛鞋業公│交易明細: │ │ │ │ │ │ │ │ 司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4頁背面 │ │ │ ├─────┤ ├──────┤ │ ├─────────┤ │ │ │103.10.03 │ │ 3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5頁 │ │ │ ├─────┤ ├──────┤ │ ├─────────┤ │ │ │103.10.28 │ │ 4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8頁 │ │ │ ├─────┤ ├──────┤ │ ├─────────┤ │ │ │103.11.13 │ │ 6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0頁背面 │ │ │ ├─────┤ ├──────┤ │ ├─────────┤ │ │ │103.12.16 │ │ 7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4頁背面 │ │ │ ├─────┤ ├──────┤ │ ├─────────┤ │ │ │104.01.13 │ │ 324,341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8頁背面 │ ├──┼────┼─────┼──────────┼──────┼────────────┼──────┼─────────┤ │ 2 │巫芝妮 │102.02.20 │巫芝妮個人所有臺灣銀│ 269,483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旺比公司│交易明細: │ │ │ │ │行華江分行帳戶,匯款│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自大陸口文具│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總額2,349萬6,459元。│ │00000000000號帳戶 │產品之貨款 │編碼000008頁背面 │ │ │ ├─────┤ ├──────┤ │ ├─────────┤ │ │ │102.03.11 │ │ 405,00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40,650元│ │ │編碼000011頁背面 │ │ │ ├─────┤ ├──────┤ │ ├─────────┤ │ │ │102.07.18 │ │ 475,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85,000元│ │ │編碼000028頁 │ │ │ │ │ ├──────┤ │ │ │ │ │ │ │ │ 447,000元│ │ │ │ │ │ ├─────┤ ├──────┤ │ ├─────────┤ │ │ │102.08.19 │ │ 47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75,000元│ │ │編碼000032頁 │ │ │ │ │ ├──────┤ │ │ │ │ │ │ │ │ 480,000元│ │ │ │ │ │ │ │ ├──────┤ │ │ │ │ │ │ │ │ 485,000元│ │ │ │ │ │ │ │ ├──────┤ │ │ │ │ │ │ │ │ 490,000元│ │ │ │ │ │ │ │ ├──────┤ │ │ │ │ │ │ │ │ 495,000元│ │ │ │ │ │ │ │ ├──────┤ │ │ │ │ │ │ │ │ 436,900元│ │ │ │ │ │ ├─────┤ ├──────┤ │ ├─────────┤ │ │ │102.08.30 │ │ 459,56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33頁背面 │ │ │ ├─────┤ ├──────┤ │ ├─────────┤ │ │ │102.10.14 │ │ 485,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80,000元│ │ │編碼000039頁 │ │ │ │ │ ├──────┤ │ │ │ │ │ │ │ │ 475,000元│ │ │ │ │ │ ├─────┤ ├──────┤ │ ├─────────┤ │ │ │102.11.01 │ │ 47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23,805元│ │ │編碼000042頁 │ │ │ ├─────┤ ├──────┤ │ ├─────────┤ │ │ │102.11.08 │ │ 44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30,000元│ │ │編碼000043頁 │ │ │ │ │ ├──────┤ │ │ │ │ │ │ │ │ 4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422,000元│ │ │ │ │ │ ├─────┤ ├──────┤ │ ├─────────┤ │ │ │103.01.16 │ │ 499,9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99,900元│ │ │編碼000050頁背面 │ │ │ ├─────┤ ├──────┤ │ ├─────────┤ │ │ │103.02.19 │ │ 495,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55頁 │ │ │ ├─────┤ ├──────┤ │ ├─────────┤ │ │ │103.03.04 │ │ 4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57頁 │ │ │ ├─────┤ ├──────┤ │ ├─────────┤ │ │ │103.04.22 │ │ 49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585,503元│ │ │編碼000062頁背面 │ │ │ ├─────┤ ├──────┤ │ ├─────────┤ │ │ │103.06.23 │ │ 47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80,000元│ │ │編碼000069頁背面 │ │ │ ├─────┤ ├──────┤ │ ├─────────┤ │ │ │103.07.24 │ │ 424,68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3頁背面 │ │ │ ├─────┤ ├──────┤ │ ├─────────┤ │ │ │103.07.25 │ │ 284,25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4頁 │ │ │ ├─────┤ ├──────┤ │ ├─────────┤ │ │ │103.08.13 │ │ 173,2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7背面 │ │ │ ├─────┤ ├──────┤ │ ├─────────┤ │ │ │103.09.11 │ │ 265,326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1頁 │ │ │ ├─────┤ ├──────┤ │ ├─────────┤ │ │ │103.10.09 │ │ 4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60,000元│ │ │編碼000085頁背面 │ │ │ │ │ ├──────┤ │ │ │ │ │ │ │ │ 470,000元│ │ │ │ │ │ │ │ ├──────┤ │ │ │ │ │ │ │ │ 480,000元│ │ │ │ │ │ ├─────┤ ├──────┤ │ ├─────────┤ │ │ │103.10.15 │ │ 48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6頁背面 │ │ │ ├─────┤ ├──────┤ │ ├─────────┤ │ │ │103.10.28 │ │ 49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269,932元│ │ │編碼000088頁 │ │ │ ├─────┤ ├──────┤ │ ├─────────┤ │ │ │103.10.30 │ │ 4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10,000元│ │ │編碼000088頁背面 │ │ │ │ │ ├──────┤ │ │ │ │ │ │ │ │ 470,000元│ │ │ │ │ │ ├─────┤ ├──────┤ │ ├─────────┤ │ │ │103.12.04 │ │ 471,591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3頁 │ │ │ ├─────┤ ├──────┤ │ ├─────────┤ │ │ │104.02.17 │ │ 44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70,000元│ │ │編碼000103頁 │ │ │ │ │ ├──────┤ │ │ │ │ │ │ │ │ 397,764元│ │ │ │ │ │ │ │ ├──────┤ │ │ │ │ │ │ │ │ 460,000元│ │ │ │ │ │ │ │ ├──────┤ │ │ │ │ │ │ │ │ 450,000元│ │ │ │ │ │ ├─────┤ ├──────┤ │ ├─────────┤ │ │ │104.03.26 │ │ 5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7頁 │ │ │ │ │ ├──────┤ │ ├─────────┤ │ │ │ │ │ 5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7頁背面 │ ├──┼────┼─────┼──────────┼──────┼────────────┼──────┼─────────┤ │ 3 │余昆憲 │102.07.03 │崴尼石業有限公司萬泰│ 411,652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一支付崴尼石│交易明細: │ │ │ │ │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匯├──────┤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 業有限公司│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款總額536萬1,984元。│ 450,000元│00000000000號帳戶 │ 向大陸廠商│編碼000026頁 │ │ │ ├─────┤ ├──────┤ │ 購買石材之├─────────┤ │ │ │102.09.18 │ │ 534,838元│ │ 貨款 │交易明細: │ │ │ │ │ │ │ │二清償大陸人│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士鍾志亮之│編碼000035頁 │ │ │ ├─────┤ ├──────┤ │ 債務 ├─────────┤ │ │ │102.10.07 │ │ 49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38頁 │ │ │ ├─────┤ ├──────┤ │ ├─────────┤ │ │ │102.10.24 │ │ 785,72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40頁背面 │ │ │ ├─────┤ ├──────┤ │ ├─────────┤ │ │ │103.01.02 │ │ 495,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868,190元│ │ │編碼000049頁 │ │ │ ├─────┤ ├──────┤ │ ├─────────┤ │ │ │103.10.01 │ │ 476,58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4頁 │ │ │ ├─────┤ ├──────┤ │ ├─────────┤ │ │ │103.11.07 │ │ 4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9頁背面 │ │ │ ├─────┤ ├──────┤ │ ├─────────┤ │ │ │103.12.11 │ │ 4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3頁背面 │ ├──┼────┼─────┼──────────┼──────┼────────────┼──────┼─────────┤ │ 4 │謝肇慶 │102.10.14 │久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個人因在大陸│交易明細: │ │ │ │ │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地區經商有兌│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帳戶,匯款總額200萬 │ │00000000000號帳戶 │換人民幣需求│編碼000039頁 │ │ │ ├─────┤元。 ├──────┤ │。 ├─────────┤ │ │ │103.01.02 │ │ 3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49頁 │ │ │ ├─────┤ ├──────┤ │ ├─────────┤ │ │ │103.02.13 │ │ 3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54頁 │ │ │ ├─────┤ ├──────┤ │ ├─────────┤ │ │ │103.10.15 │ │ 3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6頁背面 │ │ │ ├─────┤ ├──────┤ │ ├─────────┤ │ │ │103.12.16 │ │ 3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4頁 │ │ │ ├─────┤ ├──────┤ │ ├─────────┤ │ │ │104.02.24 │ │ 3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3頁 │ ├──┼────┼─────┼──────────┼──────┼────────────┼──────┼─────────┤ │ 5 │蕭玄機 │102.02.01 │蕭玄機所有合作金庫帳│ 35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報關及運│交易明細: │ │ │ │ │戶,匯款總額163萬462│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費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5元。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06頁背面 │ │ │ ├─────┤ ├──────┤ │ │ │ │ │ │102.03.26 │ │ 200,000元│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14頁 │ │ │ ├─────┤ ├──────┤ │ ├─────────┤ │ │ │102.04.15 │ │ 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16頁背面 │ │ │ ├─────┤ ├──────┤ │ ├─────────┤ │ │ │102.06.14 │ │ 3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23頁背面 │ │ │ ├─────┤ ├──────┤ │ ├─────────┤ │ │ │103.02.20 │ │ 684,62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55頁背面 │ ├──┼────┼─────┼──────────┼──────┼────────────┼──────┼─────────┤ │ 6 │張阿快 │102.02.20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所有│ 1,644,11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廠商│交易明細: │ │ │ │ │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帳│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運動鞋貨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號0000000000號),匯│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09頁 │ │ │ ├─────┤款總額1,111 萬548 元├──────┤ │ ├─────────┤ │ │ │102.07.30 │。 │ 1,074,14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29頁背面 │ │ │ ├─────┤ ├──────┤ │ ├─────────┤ │ │ │102.08.19 │ │ 726,04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32頁 │ │ │ ├─────┤ ├──────┤ │ ├─────────┤ │ │ │103.06.23 │ │ 863,391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9頁背面 │ │ │ ├─────┤ ├──────┤ │ ├─────────┤ │ │ │103.06.30 │ │ 934,57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0頁背面 │ │ │ ├─────┤ ├──────┤ │ ├─────────┤ │ │ │103.12.02 │ │ 1,477,53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1,004,016元│ │ │編碼000092頁背面 │ │ │ ├─────┤ ├──────┤ │ ├─────────┤ │ │ │104.01.16 │ │ 855,08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9頁 │ │ │ ├─────┤ ├──────┤ │ ├─────────┤ │ │ │104.01.22 │ │ 2,531,646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9頁背面 │ ├──┼────┼─────┼──────────┼──────┼────────────┼──────┼─────────┤ │ 7 │陳聯泰 │102.02.19 │耀亮企業有限公司所有│ 815,03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廠商│交易明細: │ │ │ │ │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 │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石雕貨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08頁背面 │ │ │ ├─────┤號)、亮台實業有限公├──────┤ │ ├─────────┤ │ │ │103.09.16 │司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 457,618元│ │ │交易明細: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號),匯款總額370萬 │ │ │ │編碼000082頁 │ │ │ ├─────┤6,515元。 ├──────┤ │ ├─────────┤ │ │ │103.12.11 │ │ 1,558,36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3頁背面 │ │ │ ├─────┤ ├──────┤ │ ├─────────┤ │ │ │104.03.03 │ │ 575,507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4頁背面 │ │ │ ├─────┤ ├──────┤ │ ├─────────┤ │ │ │104.04.14 │ │ 3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8頁背面 │ ├──┼────┼─────┼──────────┼──────┼────────────┼──────┼─────────┤ │ 8 │王再福 │102.01.30 │興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76,306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漁工│交易明細: │ │ │ │ │所有彰化銀行鹽埕分行│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工資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帳戶,匯款總額525萬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06頁 │ │ │ ├─────┤8,489元。 ├──────┤ │ ├─────────┤ │ │ │102.03.04 │ │ 277,539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10頁背面 │ │ │ ├─────┤ ├──────┤ │ ├─────────┤ │ │ │102.03.27 │ │ 1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14頁 │ │ │ ├─────┤ ├──────┤ │ ├─────────┤ │ │ │102.05.02 │ │ 177,73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18頁背面 │ │ │ ├─────┤ ├──────┤ │ ├─────────┤ │ │ │102.05.28 │ │ 257,02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21頁背面 │ │ │ ├─────┤ ├──────┤ │ ├─────────┤ │ │ │102.06.26 │ │ 257,02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25頁背面 │ │ │ ├─────┤ ├──────┤ │ ├─────────┤ │ │ │102.07.29 │ │ 257,02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29頁 │ │ │ ├─────┤ ├──────┤ │ ├─────────┤ │ │ │102.09.03 │ │ 289,33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34頁 │ │ │ ├─────┤ ├──────┤ │ ├─────────┤ │ │ │102.10.11 │ │ 1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38頁 │ │ │ ├─────┤ ├──────┤ │ ├─────────┤ │ │ │103.02.20 │ │ 280,843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55頁背面 │ │ │ ├─────┤ ├──────┤ │ ├─────────┤ │ │ │103.03.27 │ │ 383,843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59頁背面 │ │ │ ├─────┤ ├──────┤ │ ├─────────┤ │ │ │103.05.20 │ │ 269,073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5頁背面 │ │ │ ├─────┤ ├──────┤ │ ├─────────┤ │ │ │103.06.23 │ │ 279,073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9頁背面 │ │ │ ├─────┤ ├──────┤ │ ├─────────┤ │ │ │103.08.19 │ │ 279,073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7頁背面 │ │ │ ├─────┤ ├──────┤ │ ├─────────┤ │ │ │103.09.18 │ │ 289,073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2頁背面 │ │ │ ├─────┤ ├──────┤ │ ├─────────┤ │ │ │103.10.23 │ │ 322,721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7頁背面 │ │ │ ├─────┤ ├──────┤ │ ├─────────┤ │ │ │103.12.19 │ │ 307,42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5頁 │ │ │ ├─────┤ ├──────┤ │ ├─────────┤ │ │ │104.02.13 │ │ 268,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2頁背面 │ │ │ ├─────┤ ├──────┤ │ ├─────────┤ │ │ │104.03.19 │ │ 268,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6頁背面 │ │ │ ├─────┤ ├──────┼────────────┤ ├─────────┤ │ │ │104.01.20 │ │ 269,381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1頁 │ ├──┼────┼─────┼──────────┼──────┼────────────┼──────┼─────────┤ │ 9 │林敬堯 │103.01.02 │林敬堯所有永豐銀行帳│ 2,6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自大陸進│交易明細: │ │ │ │ │戶,967萬6,579元。 │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口石材貨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49頁 │ │ │ ├─────┤ ├──────┤ │ ├─────────┤ │ │ │103.07.18 │ │ 342,579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3頁 │ │ │ ├─────┤ ├──────┤ │ ├─────────┤ │ │ │103.10.03 │ │ 2,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5頁 │ │ │ ├─────┤ ├──────┤ │ ├─────────┤ │ │ │103.12.01 │ │ 1,384,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2頁背面 │ │ │ ├─────┤ ├──────┤ │ ├─────────┤ │ │ │103.12.18 │ │ 1,1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5頁 │ │ │ ├─────┤ ├──────┼────────────┤ ├─────────┤ │ │ │104.01.15 │ │ 2,200,000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1頁 │ ├──┼────┼─────┼──────────┼──────┼────────────┼──────┼─────────┤ │10 │陳文堅 │104.03.02 │陳文堅所有第一商業銀│ 5,0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自大陸進│交易明細: │ │ │ │ │行士林分行帳戶及第一│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口鰻苗貨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商業銀行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104背面 │ │ │ │ │天母分行帳戶,匯款總├──────┼────────────┤ ├─────────┤ │ │ │ │額1,010萬元。 │ 5,100,000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2 │ ├──┼────┼─────┼──────────┼──────┼────────────┼──────┼─────────┤ │11 │陳文增 │104.02.26 │陳文堅所有兆豐商業銀│ 53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自大陸進│交易明細: │ │ │ │ │行天母分行帳戶、陳文│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口之鰻苗貨款│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增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士│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104頁 │ │ │ ├─────┤林分行帳戶,匯款總額├──────┤ │ ├─────────┤ │ │ │104.03.02 │942萬元。 │ 5,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2,528,760元│ │ │編碼000104頁背面 │ │ │ │ │ ├──────┼────────────┤ ├─────────┤ │ │ │ │ │ 1,361,240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2頁 │ ├──┼────┼─────┼──────────┼──────┼────────────┼──────┼─────────┤ │12 │何易學 │103.02.19 │何易學所有板橋信用合│ 1,6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自大陸進│交易明細: │ │ │ │ │作社後埔分行帳戶(帳├──────┤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口之石材貨款│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1,750,000元│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55背面 │ │ │ │ │,匯款總額1,222萬9,1├──────┤ │ │ │ │ │ │ │65元。 │ 1,650,000元│ │ │ │ │ │ │ │ ├──────┤ │ │ │ │ │ │ │ │ 1,7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1,8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1,500,000元│ │ │ │ │ │ ├─────┤ ├──────┼────────────┤ ├─────────┤ │ │ │104.04.01 │ │ 2,229,165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3 │ ├──┼────┼─────┼──────────┼──────┼────────────┼──────┼─────────┤ │13 │黃世欽 │103.05.27 │黃世欽之父親黃金棟所│ 231,022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在大陸購│交易明細: │ │ │ │ │有新竹市漁會信用部帳│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買魚貨之貨款│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戶,782萬5,201元。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66頁背面 │ │ │ ├─────┤ ├──────┤ │ ├─────────┤ │ │ │103.10.09 │ │ 1,644,639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86頁 │ │ │ ├─────┤ ├──────┤ │ ├─────────┤ │ │ │103.12.30 │ │ 507,657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6頁 │ │ │ ├─────┤ ├──────┤ │ ├─────────┤ │ │ │104.02.24 │ │ 2,5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3頁背面 │ │ │ ├─────┤ ├──────┤ │ ├─────────┤ │ │ │104.02.25 │ │ 941,883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3頁背面 │ │ │ ├─────┤ ├──────┼────────────┤ ├─────────┤ │ │ │104.04.08 │ │ 500,000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800,000元│號帳戶 │ │編碼000203頁 │ │ │ ├─────┤ ├──────┤ │ ├─────────┤ │ │ │104.05.28 │ │ 7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 │ │編碼000203頁背面 │ ├──┼────┼─────┼──────────┼──────┼────────────┼──────┼─────────┤ │14 │陳慶祥 │103.02.05 │陳慶祥所有中小企業銀│ 4,8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向大陸廠│交易明細: │ │ │ │ │行帳戶,匯款總額652 │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商購買機械設│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萬8,840元。 ├──────┤00000000000號帳戶 │備之貨款 │編碼000053頁 │ │ │ │103.02.06 │ │ 680,840元│ │ │ │ │ │ ├─────┤ ├──────┼────────────┤ ├─────────┤ │ │ │104.02.13 │ │ 1,048,000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1頁背面 │ ├──┼────┼─────┼──────────┼──────┼────────────┼──────┼─────────┤ │15 │蔡秀玲 │103.01.03 │蔡秀玲所有彰化銀行五│ 492,126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向大陸廠│交易明細: │ │ │ │ │股工業區分行帳戶及上│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商購買衣服之│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 │00000000000號帳戶 │貨款 │編碼000049頁 │ │ │ ├─────┤行帳戶,匯款總額2,42├──────┤ │ ├─────────┤ │ │ │103.03.07 │6萬4,880元。 │ 4,921,26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57頁背面 │ │ │ ├─────┤ ├──────┤ │ ├─────────┤ │ │ │103.04.15 │ │ 1,019,417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1頁背面 │ │ │ ├─────┤ ├──────┤ │ ├─────────┤ │ │ │103.04.23 │ │ 305,82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2頁背面 │ │ │ ├─────┤ ├──────┤ │ ├─────────┤ │ │ │103.05.05 │ │ 1,694,79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3頁背面 │ │ │ ├─────┤ ├──────┤ │ ├─────────┤ │ │ │103.05.12 │ │ 1,452,081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4背面 │ │ │ ├─────┤ ├──────┤ │ ├─────────┤ │ │ │103.05.13 │ │ 2,513,387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5頁 │ │ │ ├─────┤ ├──────┤ │ ├─────────┤ │ │ │103.05.22 │ │ 966,42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6頁 │ │ │ ├─────┤ ├──────┤ │ ├─────────┤ │ │ │103.06.10 │ │ 484,87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68頁 │ │ │ ├─────┤ ├──────┤ │ ├─────────┤ │ │ │103.06.27 │ │ 962,46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0頁 │ │ │ ├─────┤ ├──────┤ │ ├─────────┤ │ │ │103.07.03 │ │ 1,399,88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1頁 │ │ │ ├─────┤ ├──────┤ │ ├─────────┤ │ │ │103.08.04 │ │ 2,406,16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5頁背面 │ │ │ ├─────┤ ├──────┤ │ ├─────────┤ │ │ │103.08.25 │ │ 967,58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8背面 │ │ │ ├─────┤ ├──────┤ │ ├─────────┤ │ │ │103.12.12 │ │ 479,286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4頁 │ │ │ ├─────┤ ├──────┤ │ ├─────────┤ │ │ │104.01.22 │ │ 717,67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9頁背面 │ │ │ ├─────┤ ├──────┤ │ ├─────────┤ │ │ │104.02.17 │ │ 502,51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3頁 │ │ │ ├─────┤ ├──────┤ │ ├─────────┤ │ │ │104.07.13 │ │ 1,988,071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8頁背面 │ │ │ ├─────┤ ├──────┼────────────┤ ├─────────┤ │ │ │104.06.01 │ │ 991,053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4頁 │ ├──┼────┼─────┼──────────┼──────┼────────────┼──────┼─────────┤ │16 │陳雪麗 │103.08.28 │陳雪麗個人銀行帳戶,│ 1,089,145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因投資而匯款│交易明細: │ │ │ │ │匯款總額1,503萬6,152│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到大陸地區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元。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79 │ │ │ ├─────┤ ├──────┤ │ ├─────────┤ │ │ │103.12.18 │ │ 1,1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5 │ │ │ ├─────┤ ├──────┤ │ ├─────────┤ │ │ │104.03.13 │ │ 347.007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7,000,000元│ │ │編碼000106 │ │ │ ├─────┤ ├──────┤ │ ├─────────┤ │ │ │104.06.11 │ │ 3,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5 │ │ │ │ │ ├──────┼────────────┤ ├─────────┤ │ │ │ │ │ 2,500,000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4 │ ├──┼────┼─────┼──────────┼──────┼────────────┼──────┼─────────┤ │17 │楊智盛 │104.01.30 │運秋企業有限公司所有│ 147,6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自大陸進│交易明細: │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口蔬果之貨款│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款總額2,480萬6,686元│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101頁 │ │ │ ├─────┤。 ├──────┤ │ ├─────────┤ │ │ │104.04.15 │ │ 1,480,23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9頁 │ │ │ ├─────┤ ├──────┤ │ ├─────────┤ │ │ │104.04.30 │ │ 1,005,48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0頁 │ │ │ ├─────┤ ├──────┤ │ ├─────────┤ │ │ │104.05.25 │ │ 1,117,42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2頁背面 │ │ │ ├─────┤ ├──────┤ │ ├─────────┤ │ │ │104.06.10 │ │ 236,28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4頁背面 │ │ │ ├─────┤ ├──────┤ │ ├─────────┤ │ │ │104.06.18 │ │ 763,42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5頁背面 │ │ │ ├─────┤ ├──────┤ │ ├─────────┤ │ │ │104.06.26 │ │ 1,248,76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6頁背面 │ │ │ ├─────┤ ├──────┤ │ ├─────────┤ │ │ │104.07.17 │ │ 1,0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9頁 │ │ │ ├─────┤ ├──────┤ │ ├─────────┤ │ │ │104.10.13 │ │ 1,4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25頁背面 │ │ │ ├─────┤ ├──────┤ │ ├─────────┤ │ │ │104.10.29 │ │ 2,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26頁背面 │ │ │ ├─────┤ ├──────┤ │ ├─────────┤ │ │ │104.11.09 │ │ 1,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27頁背面 │ │ │ ├─────┤ ├──────┤ │ ├─────────┤ │ │ │104.11.17 │ │ 907,8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26頁 │ │ │ ├─────┤ ├──────┤ │ ├─────────┤ │ │ │104.12.14 │ │ 664,31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0頁 │ │ │ ├─────┤ ├──────┤ │ ├─────────┤ │ │ │104.12.25 │ │ 1,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1頁 │ │ │ ├─────┤ ├──────┤ │ ├─────────┤ │ │ │105.01.11 │ │ 3,360,48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105.01.12 │ │ 213,000元│ │ │編碼000131頁背面 │ │ │ ├─────┤ ├──────┤ │ ├─────────┤ │ │ │105.02.03 │ │ 126,7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3頁 │ │ │ ├─────┤ ├──────┤ │ ├─────────┤ │ │ │105.02.04 │ │ 371,87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3頁背面 │ │ │ ├─────┤ ├──────┤ │ ├─────────┤ │ │ │105.05.09 │ │ 318,797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8頁背面 │ │ │ ├─────┤ ├──────┤ │ ├─────────┤ │ │ │105.04.01 │ │ 1,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6頁背面 │ │ │ ├─────┤ ├──────┼────────────┤ ├─────────┤ │ │ │104.02.02 │ │ 2,000,000元│楊炎煌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201頁 │ │ │ ├─────┤ ├──────┤ │ ├─────────┤ │ │ │104.02.11 │ │ 2,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 │ │編碼000201頁背面 │ │ │ ├─────┤ ├──────┤ │ ├─────────┤ │ │ │104.04.30 │ │ 1,394,51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五│ │ │ │ │ │ │ │ │編碼000203頁背面 │ ├──┼────┼─────┼──────────┼──────┼────────────┼──────┼─────────┤ │18 │陳雪娥 │104.06.12 │陳雪娥所有華南商業銀│ 2,149,822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因投資理財而│交易明細: │ │ │ │ │行三重分行帳戶,匯款│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匯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總額281萬4,274元。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115頁 │ │ │ ├─────┤ ├──────┤ │ ├─────────┤ │ │ │104.07.13 │ │ 664,45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8頁背面 │ ├──┼────┼─────┼──────────┼──────┼────────────┼──────┼─────────┤ │19 │莊素蓮 │106.04.26 │莊素蓮個人帳戶,匯款│ 421,500元│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為將款項匯給│交易明細: │ │ │ │ │總額130萬5,500元。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大陸地區友人│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 │ │ │ │ │ 440,000元│號帳戶 │ │編碼000200頁 │ │ │ │ │ ├──────┤ │ │ │ │ │ │ │ │ 444,000元│ │ │ │ ├──┼────┼─────┼──────────┼──────┼────────────┼──────┼─────────┤ │20 │陳志士 │106.04.26 │陳志士個人帳戶,匯款│ 430,000元│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為將款項匯給│交易明細: │ │ │ │ │總額88萬5,000元。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大陸地區友人│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 │ │ │ │ │ 455,000元│號帳戶 │ │編碼000200頁 │ ├──┼────┼─────┼──────────┼──────┼────────────┼──────┼─────────┤ │21 │吳婉蓮 │105.11.22 │宇晨石材有限公司所有│ 227,272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廠商│交易明細: │ │ │ │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79│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石材貨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萬6,053元。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147頁 │ │ │ ├─────┤ ├──────┤ │ ├─────────┤ │ │ │106.03.09 │ │ 297,241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50頁背面 │ │ │ ├─────┤ ├──────┼────────────┤ ├─────────┤ │ │ │098.12.10 │ │ 190,000元│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 │交易明細: │ │ │ │ │ │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八│ │ │ │ │ │ │ │ │編碼000317頁 │ │ │ ├─────┤ ├──────┼────────────┤ ├─────────┤ │ │ │099.08.03 │ │ 39,440元│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 │交易明細: │ │ │ │ │ │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詳移送書附件三證九│ │ │ │ │ │ │ │ │編碼000365頁背面 │ │ │ ├─────┤ ├──────┤ │ ├─────────┤ │ │ │099.12.29 │ │ 42,1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三證九│ │ │ │ │ │ │ │ │編碼000392頁背面 │ ├──┼────┼─────┼──────────┼──────┼────────────┼──────┼─────────┤ │22 │林文寺 │103.05.26 │恆磐企業社所有臺中商│ 133,825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廠商│交易明細: │ │ │ │ │業銀行東豐原分行帳號│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鞋子貨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66頁背面 │ │ │ ├─────┤匯款總額642萬5,632元├──────┤ │ ├─────────┤ │ │ │104.06.25 │。 │ 407,84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6頁 │ │ │ ├─────┤ ├──────┤ │ ├─────────┤ │ │ │104.07.02 │ │ 1,120,64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7頁 │ │ │ ├─────┤ ├──────┤ │ ├─────────┤ │ │ │105.03.25 │ │ 505,45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6頁 │ │ │ ├─────┤ ├──────┤ │ ├─────────┤ │ │ │105.04.14 │ │ 471,769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7背面 │ │ │ ├─────┤ ├──────┤ │ ├─────────┤ │ │ │105.04.22 │ │ 255,66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8頁 │ │ │ ├─────┤ ├──────┤ │ ├─────────┤ │ │ │105.08.12 │ │ 58,55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3頁 │ │ │ ├─────┤ ├──────┤ │ ├─────────┤ │ │ │105.09.29 │ │ 402,82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4頁背面 │ │ │ ├─────┤ ├──────┤ │ ├─────────┤ │ │ │105.10.19 │ │ 514,41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5頁背面 │ │ │ ├─────┤ ├──────┤ │ ├─────────┤ │ │ │105.11.09 │ │ 79,082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6頁背面 │ │ │ ├─────┤ ├──────┤ │ ├─────────┤ │ │ │106.01.11 │ │ 607,59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8頁背面 │ │ │ ├─────┤ ├──────┤ │ ├─────────┤ │ │ │106.03.16 │ │ 657,296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50頁背面 │ │ │ ├─────┤ ├──────┤ │ ├─────────┤ │ │ │106.04.26 │ │ 392,25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52頁 │ │ │ ├─────┤ ├──────┤ │ ├─────────┤ │ │ │106.05.25 │ │ 218,43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53頁 │ │ │ ├─────┤ ├──────┼────────────┤ ├─────────┤ │ │ │105.10.19 │ │ 100,000元│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198頁 │ │ │ ├─────┤ ├──────┤ │ ├─────────┤ │ │ │106.01.11 │ │ 5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 │ │ │ │ │ │ │ │編碼000198頁背面 │ ├──┼────┼─────┼──────────┼──────┼────────────┼──────┼─────────┤ │23 │陳允仁 │105.12.28 │潔盛有限公司所有第一│ 687,128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交易明細: │ │ │ │ │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11986號帳戶 │ │編碼000248頁 │ │ │ │ │匯款總額68萬7,128元 │ │ │ │ │ │ │ │ │。 │ │ │ │ │ ├──┼────┼─────┼──────────┼──────┼────────────┼──────┼─────────┤ │24 │李以甄 │106.04.26 │盛詠貿易有限公司所有│ 134,93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運費│交易明細: │ │ │ │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帳號│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報關費、清│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0號帳戶 │關理貨費等費│編碼000152頁 │ │ │ │ │匯款總額13萬4,930元 │ │ │ │ │ │ │ │ │。 │ │ │ │ │ ├──┼────┼─────┼──────────┼──────┼────────────┼──────┼─────────┤ │25 │陳柏志 │105.02.04 │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05,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父親陳能│交易明細: │ │ │ │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福在大陸地區│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000000000000帳戶,匯│ │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工作及生活│編碼000133 │ │ │ ├─────┤款總額173萬6,487元。├──────┤ │費用 ├─────────┤ │ │ │105.12.29 │ │ 1,131,487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8 │ ├──┼────┼─────┼──────────┼──────┼────────────┼──────┼─────────┤ │26 │林宏維 │102.07.23 │琦軒有限公司所有第一│ 3,779,7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其自大陸│交易明細: │ │ │ │ │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進口之白蘿蔔│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0000 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0號帳戶 │貨款 │編碼000028頁背面 │ │ │ ├─────┤匯款總額1,956萬2,638├──────┤ │ ├─────────┤ │ │ │102.08.27 │元。 │ 2,382,62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33頁 │ │ │ ├─────┤ ├──────┤ │ ├─────────┤ │ │ │102.09.25 │ │ 4,452,78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36頁 │ │ │ ├─────┤ ├──────┤ │ ├─────────┤ │ │ │104.02.12 │ │ 1,0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2頁 │ │ │ ├─────┤ ├──────┤ │ ├─────────┤ │ │ │104.07.28 │ │ 1,878,63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20頁 │ │ │ ├─────┤ ├──────┤ │ ├─────────┤ │ │ │104.09.01 │ │ 91,68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22頁背面 │ │ │ ├─────┤ ├──────┤ │ ├─────────┤ │ │ │104.09.16 │ │ 2,792,51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23頁背面 │ │ │ ├─────┤ ├──────┤ │ ├─────────┤ │ │ │104.09.24 │ │ 2,684,17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24頁 │ │ │ ├─────┤ ├──────┤ │ ├─────────┤ │ │ │105.09.29 │ │ 500,54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4頁背面 │ ├──┼────┼─────┼──────────┼──────┼────────────┼──────┼─────────┤ │27 │鄭惟仁 │103.11.11 │永旺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廠商│交易明細: │ │ │ │ │淡水信用合作社帳號11│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石材貨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90頁 │ │ │ ├─────┤,匯款總額215萬800元├──────┤ │ ├─────────┤ │ │ │104.01.06 │。 │ 744,89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7頁 │ │ │ ├─────┤ ├──────┤ │ ├─────────┤ │ │ │104.05.22 │ │ 1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12頁背面 │ │ │ ├─────┤ ├──────┤ │ ├─────────┤ │ │ │104.07.25 │ │ 247,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2頁背面 │ │ │ ├─────┤ ├──────┤ │ ├─────────┤ │ │ │106.01.03 │ │ 565,6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8頁 │ │ │ ├─────┤ ├──────┤ │ ├─────────┤ │ │ │106.02.15 │ │ 315,31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50頁 │ │ │ ├─────┤ ├──────┤ │ ├─────────┤ │ │ │106.05.09 │ │ 78,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52頁背面 │ ├──┼────┼─────┼──────────┼──────┼────────────┼──────┼─────────┤ │28 │張旗模 │098.07.28 │凱捷事業有限公司聯邦│ 213,000元│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支付大陸廠商│交易明細: │ │ │ │ │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石材、木雕等│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八│ │ │ │ │8879帳戶,匯款總額1,│ │ │貨款 │編碼000295頁 │ │ │ ├─────┤255萬3,445元。 ├──────┤ │ ├─────────┤ │ │ │098.09.03 │ │ 282,52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八│ │ │ │ │ │ │ │ │編碼000301頁 │ │ │ ├─────┤ ├──────┼────────────┤ ├─────────┤ │ │ │099.06.08 │ │ 250,000元│鄭春忠所有玉山銀行東港分│ │交易明細: │ │ │ │ │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詳移送書附件三證九│ │ │ │ │ │ 252,886元│ │ │編碼000356頁 │ │ │ ├─────┤ ├──────┤ │ ├─────────┤ │ │ │100.06.16 │ │ 22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八│ │ │ │ │ │ │ │ │編碼000424頁背面 │ │ │ ├─────┤ ├──────┼────────────┤ ├─────────┤ │ │ │102.09.18 │ │ 24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 │交易明細: │ │ │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035頁背面 │ │ │ ├─────┤ ├──────┤ │ ├─────────┤ │ │ │102.11.06 │ │ 446,01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42頁背面 │ │ │ ├─────┤ ├──────┤ │ ├─────────┤ │ │ │102.11.07 │ │ 11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342,440元│ │ │編碼000043頁 │ │ │ │ │ ├──────┤ │ │ │ │ │ │ │ │ 350,000元│ │ │ │ │ │ ├─────┤ ├──────┤ │ ├─────────┤ │ │ │102.11.25 │ │ 2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289,880元│ │ │編碼000045頁 │ │ │ │ │ ├──────┤ │ │ │ │ │ │ │ │ 260,000元│ │ │ │ │ │ ├─────┤ ├──────┤ │ ├─────────┤ │ │ │102.12.02 │ │ 47,14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46頁 │ │ │ ├─────┤ ├──────┤ │ ├─────────┤ │ │ │103.04.29 │ │ 374,2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00,000元│ │ │編碼000063頁 │ │ │ ├─────┤ ├──────┤ │ ├─────────┤ │ │ │103.06.09 │ │ 4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08,000元│ │ │編碼000068頁 │ │ │ ├─────┤ ├──────┤ │ ├─────────┤ │ │ │103.07.30 │ │ 121,256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75頁 │ │ │ ├─────┤ ├──────┤ │ ├─────────┤ │ │ │103.09.22 │ │ 21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240,000元│ │ │編碼000083頁 │ │ │ ├─────┤ ├──────┤ │ ├─────────┤ │ │ │103.09.26 │ │ 385,25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375,000元│ │ │編碼000083頁背面 │ │ │ │ │ ├──────┤ │ │ │ │ │ │ │ │ 360,000元│ │ │ │ │ │ ├─────┤ ├──────┤ │ ├─────────┤ │ │ │103.12.03 │ │ 346,24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92頁背面 │ │ │ ├─────┤ ├──────┤ │ ├─────────┤ │ │ │104.01.23 │ │ 73,597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00頁 │ │ │ ├─────┤ ├──────┤ │ ├─────────┤ │ │ │104.09.25 │ │ 4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390,000元│ │ │編碼000124頁背面 │ │ │ │ │ ├──────┤ │ │ │ │ │ │ │ │ 370,000元│ │ │ │ │ │ │ │ ├──────┤ │ │ │ │ │ │ │ │ 360,000元│ │ │ │ │ │ │ │ ├──────┤ │ │ │ │ │ │ │ │ 350,000元│ │ │ │ │ │ ├─────┤ ├──────┤ │ ├─────────┤ │ │ │105.04.06 │ │ 44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30,000元│ │ │編碼000137頁 │ │ │ │ │ ├──────┤ │ │ │ │ │ │ │ │ 417,340元│ │ │ │ │ │ │ │ ├──────┤ │ │ │ │ │ │ │ │ 160,000元│ │ │ │ │ │ ├─────┤ ├──────┤ │ ├─────────┤ │ │ │105.07.15 │ │ 39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420,000元│ │ │編碼000142頁 │ │ │ │ │ ├──────┤ │ │ │ │ │ │ │ │ 368,660元│ │ │ │ │ │ │ │ ├──────┤ │ │ │ │ │ │ │ │ 410,000元│ │ │ │ │ │ │ │ ├──────┤ │ │ │ │ │ │ │ │ 400,000元│ │ │ │ │ │ ├─────┼──────────┼──────┼────────────┤ ├─────────┤ │ │ │105.10.13 │凱捷事業有限公司聯邦│ 367,668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 │交易明細: │ │ │ │ │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8866帳戶,匯款總額13│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145頁 │ │ │ ├─────┤2萬9,668元。 ├──────┼────────────┤ ├─────────┤ │ │ │105.05.25 │ │ 320,000元│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 │ │ │ │ │ 330,000元│號帳戶 │ │編碼00019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312,000元│ │ │ │ ├──┼────┼─────┼──────────┼──────┼────────────┼──────┼─────────┤ │29 │溫志揚 │103.04.22 │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 293,965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合作│交易明細: │ │ │ │ │一上海儲蓄商業銀行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廠商清關、運│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敦北分行0000000000│ 354,339元│00000000000號帳戶 │送等費用 │編碼000062背面 │ │ │ │ │ 5237帳戶 ├──────┤ │ │ │ │ │ │ │二台北富邦銀行農安分│ 464,052元│ │ │ │ │ │ │ │ 行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匯款總額1,607萬2,365│ │ │ │ │ │ │ ├─────┤元。 ├──────┤ │ ├─────────┤ │ │ │105.01.19 │ │ 396,17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294,321元│ │ │編碼000132 │ │ │ │ │ ├──────┤ │ │ │ │ │ │ │ │ 195,180元│ │ │ │ │ │ │ │ ├──────┤ │ │ │ │ │ │ │ │ 517,146元│ │ │ │ │ │ │ │ ├──────┤ │ │ │ │ │ │ │ │ 212,256元│ │ │ │ │ │ ├─────┤ ├──────┤ │ ├─────────┤ │ │ │106.02.07 │ │ 1,4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9頁背面 │ │ │ ├─────┤ ├──────┼────────────┤ ├─────────┤ │ │ │102.07.09 │ │ 970,000元│鄭春忠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 │交易明細: │ │ │ │ │ │ │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00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四│ │ │ │ │ │ │號帳戶 │ │編碼000178頁背面 │ │ │ ├─────┤ ├──────┼────────────┤ ├─────────┤ │ │ │104.09.11 │ │ 1,207,232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交易明細: │ │ │ │ │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681,768元│11986號帳戶 │ │編碼000219頁背面 │ │ │ ├─────┤ ├──────┤ │ ├─────────┤ │ │ │105.01.19 │ │ 2,3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25頁背面 │ │ │ ├─────┤ ├──────┤ │ ├─────────┤ │ │ │105.02.19 │ │ 62,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27頁背面 │ │ │ ├─────┤ ├──────┤ │ ├─────────┤ │ │ │105.11.11 │ │ 815,94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45頁 │ │ │ ├─────┤ ├──────┤ │ ├─────────┤ │ │ │106.01.10 │ │ 487,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48頁背面 │ │ │ ├─────┤ ├──────┤ │ ├─────────┤ │ │ │106.03.01 │ │ 1,291,711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140,193元│ │ │編碼000252頁背面 │ │ │ │ │ ├──────┤ │ │ │ │ │ │ │ │ 11,455元│ │ │ │ │ │ │ │ ├──────┤ │ │ │ │ │ │ │ │ 145,094元│ │ │ │ │ │ │ │ ├──────┤ │ │ │ │ │ │ │ │ 499,589元│ │ │ │ │ │ │ │ ├──────┤ │ │ │ │ │ │ │ │ 364,365元│ │ │ │ │ │ ├─────┤ ├──────┤ │ ├─────────┤ │ │ │106.03.07 │ │ 20,85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209,460元│ │ │編碼000253頁背面 │ │ │ │ │ ├──────┤ │ │ │ │ │ │ │ │ 427,221元│ │ │ │ │ │ │ │ ├──────┤ │ │ │ │ │ │ │ │ 362,649元│ │ │ │ │ │ │ │ ├──────┤ │ │ │ │ │ │ │ │ 15,025元│ │ │ │ │ │ │ │ ├──────┤ │ │ │ │ │ │ │ │ 264,791元│ │ │ │ │ │ ├─────┤ ├──────┤ │ ├─────────┤ │ │ │106.05.09 │ │ 143,694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58頁背面 │ │ │ ├─────┤ ├──────┼────────────┤ ├─────────┤ │ │ │106.02.10 │ │ 568,007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交易明細: │ │ │ │ │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七│ │ │ │ │ │ 456,875元│13776號帳戶 │ │編碼000261頁 │ │ │ ├─────┤ ├──────┤ │ │ │ │ │ │106.02.14 │ │ 500,000元│ │ │ │ │ │ ├─────┼──────────┼──────┼────────────┤ ├─────────┤ │ │ │105.01.19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 123,321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 │交易明細: │ │ │ │ │公司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一上海儲蓄商業銀行 │ 222,435元│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000132頁 │ │ │ │ │ 敦北分行0000000000├──────┤ │ │ │ │ │ │ │ 5952帳戶 │ 159,063元│ │ │ │ │ │ │ │二台北富邦銀行農安分│ │ │ │ │ │ │ │ │ 行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匯款總額256萬4,737元│ │ │ │ │ │ │ ├─────┤。 ├──────┼────────────┤ ├─────────┤ │ │ │104.12.01 │ │ 1,100,227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交易明細: │ │ │ │ │ │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11986號帳戶 │ │編碼000223頁 │ │ │ ├─────┤ ├──────┤ │ ├─────────┤ │ │ │105.02.19 │ │ 413,385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27頁背面 │ │ │ ├─────┤ ├──────┤ │ ├─────────┤ │ │ │105.10.19 │ │ 49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43頁 │ │ │ ├─────┤ ├──────┤ │ ├─────────┤ │ │ │106.03.15 │ │ 7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54頁 │ │ │ ├─────┤ ├──────┤ │ ├─────────┤ │ │ │106.05.09 │ │ 356,306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58頁背面 │ ├──┼────┼─────┼──────────┼──────┼────────────┼──────┼─────────┤ │30 │林柔均 │106.01.24 │福樂達工程有限公司兆│ 7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支付訂婚及裝│交易明細: │ │ │ │ │豐銀行八德分行061090│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潢等費用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07980帳戶,匯款總額 │ │11986號帳戶 │ │編碼000249背面 │ │ │ │ │70萬元。 │ │ │ │ │ ├──┼────┼─────┼──────────┼──────┼────────────┼──────┼─────────┤ │31 │徐品承 │102.01.07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 │ 2,968,9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廠商│匯款單: │ │ │ │ │296萬8,900元。 │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石材貨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編碼│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343頁 │ │ │ │ │ │ │ │ │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2頁背面 │ ├──┼────┼─────┼──────────┼──────┼────────────┼──────┼─────────┤ │32 │江淳卉 │105.12.02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12│ 1,298,717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支付大陸廠商│匯款單: │ │ │ │ │9萬8,717元。 │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魚貨款項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 │ │11986號帳戶 │ │編碼329頁 │ │ │ │ │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46頁 │ ├──┼────┼─────┼──────────┼──────┼────────────┼──────┼─────────┤ │33 │林秀娟 │106.03.07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10│ 1,0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清償大陸地區│交易明細: │ │ │ │ │0萬元。 │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債務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11986號帳戶 │ │編碼000253頁背面 │ ├──┼────┼─────┼──────────┼──────┼────────────┼──────┼─────────┤ │34 │黃瓊篁 │105.09.05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60│ 5,0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清償澳門地區│匯款單: │ │ │ │ │0萬元。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賭債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 │ 1,000,000元│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335頁 │ │ │ │ │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43頁背面 │ ├──┼────┼─────┼──────────┼──────┼────────────┼──────┼─────────┤ │35 │謝枝坤 │103.03.07 │謝枝坤所有合作金庫商│ 2,806,76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投資金箔生意│匯款單: │ │ │ │ │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匯款總額280萬6,760元│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371頁 │ │ │ │ │。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57頁背面 │ ├──┼────┼─────┼──────────┼──────┼────────────┼──────┼─────────┤ │36 │許芳瑜 │105.01.11 │許芳瑜所有合作金庫商│ 1,000,0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支付大陸友人│匯款單: │ │ │ │ │業銀行復興分行091476│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之工程款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0000000帳戶,匯款總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381頁 │ │ │ │ │額100萬元。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1頁背面 │ ├──┼────┼─────┼──────────┼──────┼────────────┼──────┼─────────┤ │37 │楊兩成 │105.02.17 │楊兩成所有合作金庫商│ 1,029,42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清償大陸之債│匯款單: │ │ │ │ │業銀行板新分行531176│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務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0000000帳戶,匯款總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381頁 │ │ │ │ │額102萬9,420元。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134頁 │ ├──┼────┼─────┼──────────┼──────┼────────────┼──────┼─────────┤ │38 │李文昇 │102.01.04 │合慶公司臺中商業銀行│ 3,203,654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清償債務 │匯款單: │ │ │ │ │帳戶,匯款總額1,545 │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萬7,152元。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395頁 │ │ │ │ │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2頁背面 │ │ │ ├─────┤ ├──────┤ │ ├─────────┤ │ │ │102.01.09 │ │ 3,2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3頁 │ │ │ │ │ ├──────┤ │ ├─────────┤ │ │ │ │ │ 450,4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3頁背面 │ │ │ ├─────┤ ├──────┤ │ ├─────────┤ │ │ │102.01.11 │ │ 328,6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3頁背面 │ │ │ ├─────┤ ├──────┤ │ ├─────────┤ │ │ │102.01.14 │ │ 3,85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4頁 │ │ │ ├─────┤ ├──────┤ │ ├─────────┤ │ │ │102.01.21 │ │ 2,5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4頁背面 │ │ │ │ │ ├──────┤ │ ├─────────┤ │ │ │ │ │ 1,500,0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5頁 │ │ │ ├─────┤ ├──────┤ │ ├─────────┤ │ │ │102.01.22 │ │ 225,300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5頁 │ │ │ ├─────┤ ├──────┤ │ ├─────────┤ │ │ │102.01.25 │ │ 149,198元│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05頁背面 │ ├──┼────┼─────┼──────────┼──────┼────────────┼──────┼─────────┤ │39 │張 燕 │102.08.28 │張燕之兒子謝淳昱所有│ 2,904,2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合│清償大陸房貸│匯款單: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58│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分行帳戶,匯款總額 │ │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碼387、407頁 │ │ │ │ │290萬4,200元。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一證三│ │ │ │ │ │ │ │ │編碼000033頁 │ ├──┼────┼─────┼──────────┼──────┼────────────┼──────┼─────────┤ │40 │紀碧玉 │106.04.17 │紀碧玉所有合作金庫商│ 1,091,70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匯錢返還其大│匯款單: │ │ │ │ │業銀行0000000000000 │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陸友人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帳戶,匯款總額109萬 │ │11986號帳戶 │ │編碼413頁 │ │ │ │ │1,700元。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57頁背面 │ ├──┼────┼─────┼──────────┼──────┼────────────┼──────┼─────────┤ │41 │林彩緣 │104.05.13 │不明帳戶,匯款總額 │ 1,146,550元│泓海水產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出借金錢予大│匯款單: │ │ │ │ │114萬6,550元。 │ │商業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陸之林金霞 │詳移送書附件一 │ │ │ │ │ │ │11986號帳戶 │ │編碼419頁 │ │ │ │ │ │ │ │ │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 │詳移送書附件二證六│ │ │ │ │ │ │ │ │編碼000216頁 │ ├──┴────┴─────┴──────────┴──────┴────────────┴──────┴─────────┤ │ 總金額2億8,236萬2,520元。 │ │ │ └─────────────────────────────────────────────────────────────┘ ┌─────────────────────────┐ │附件:卷宗名稱及代號索引 │ ├──┬──────────────┬───────┤ │編號│卷宗名稱 │代號 │ ├──┼──────────────┼───────┤ │ 1 │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卷㈠ │本院卷㈠ │ ├──┼──────────────┼───────┤ │ 2 │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卷㈡ │本院卷㈡ │ ├──┼──────────────┼───────┤ │ 3 │106年度偵字第4345號卷㈠、㈡ │偵卷㈠、偵卷㈡│ ├──┼──────────────┼───────┤ │ 4 │107 年度偵字第3951號卷 │偵卷㈢ │ ├──┼──────────────┼───────┤ │ 5 │106 年度偵字第4345號卷資料卷│偵卷資料卷㈠、│ │ │㈠、㈡ │㈡ │ ├──┼──────────────┼───────┤ │ 6 │105年度他字第1423號卷㈠、㈡ │他卷㈠、偵卷㈡│ ├──┼──────────────┼───────┤ │ 7 │106 年度警聲搜字第536 號卷 │聲搜卷 │ │ │ │ │ ├──┼──────────────┼───────┤ │ 8 │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移送書附件㈠、│ │ │站移送書附件㈠、㈡、㈢ │㈡、㈢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