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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楊宗翰程士傑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蕭宇軒即長慶汽車材料行
被告
蔡惠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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