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楊宗翰、程士傑、曾思薇
- 原告蕭宇軒即長慶汽車材料行
- 被告蔡惠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蕭宇軒即長慶汽車材料行 被 告 蔡惠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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