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
- 原告
- 楊登錄
- 原告
- 楊惠珍
- 原告
- 楊森源
- 原告
- 楊南献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永志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玉雯律師
- 被告
- 林家和
欣欣皮包行即黃英華
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512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09 年2 月4 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未為「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告於109 年1 月20日變更聲明並追加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為被告,有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聲明狀1 紙在卷可憑,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未為「百邑家具行即黃筱婷」之記載,顯係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更正本件當事人欄如上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