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白育全
黃建彰
曹竣堯
吳昭賢
李殿坤
李彰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育全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1 時53分許,與告訴人張哲維相約前往屏東縣○○鄉○○路000 號「好朋友釣蝦場」談判債務問題,竟與被告黃建彰、曹竣堯、吳昭賢、李殿坤、李彰倫,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分別持木棍、鋁棒追打告訴人張哲維,致告訴人張哲維受有左側胸壁挫傷併多處肋骨骨折併氣胸、左手第三指骨及掌骨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前額、頭皮及左肩撕裂傷、左手肘及雙手擦挫傷、腹部及左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等6 人係涉犯刑法(修正前)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白育全、黃建彰、曹竣堯、吳昭賢、李殿坤、李彰倫等6 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6人均涉犯刑法(修正前)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等6 人與告訴人均已調解或和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柏均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