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崎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崎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崎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七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4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22號裁定、106 年度訴字第877 號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10 號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254 號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07 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