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 原告
- 玉清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中
- 被告
- 傅曼即蔡怡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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