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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鍾佩真許嘉仁張瑞德
  • 法定代理人
    顏君庭

  • 當事人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傅曼即蔡怡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   告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君庭 被   告 傅曼即蔡怡婷 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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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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