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 原 告
- 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菽秝
- 原 告
- 富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益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 被 告
- 李靜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4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4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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