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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家聖王筱維林敬超

原告
蔣麗絹
原告
侯庭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被告
劉添福
被告
順誠工程行
上一人代表人
陳銘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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