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蔣麗絹
- 原告
- 侯庭瀚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正賢
- 被告
- 劉添福
- 被告
- 順誠工程行
- 上一人代表人
- 陳銘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