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蔣麗絹 侯庭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被 告 劉添福 順誠工程行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銘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