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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林家聖王筱維林敬超

  • 原告
    蔣麗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蔣麗絹 侯庭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被   告  劉添福 順誠工程行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銘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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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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