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尤仁德 被 告 王坤銘 智軒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