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尤仁德
- 被告
- 王坤銘
- 被告
- 智軒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邱文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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