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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程士傑蕭筠蓉江永楨

原告
尤仁德
被告
王坤銘
被告
智軒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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