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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程士傑蕭筠蓉江永楨
  • 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 原告
    尤仁德
  • 被告
    王坤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尤仁德 被   告 王坤銘 智軒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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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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