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附民原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裕興 附民被告 藍忠平 附民被告 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皓鴻 訴訟代理人 黃薰頤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372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