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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涂裕洪鄭琬薇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
    羅皓鴻

  • 原告
    陳秀雲
  • 被告
    藍忠平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附民原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裕興 附民被告  藍忠平 附民被告  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皓鴻 訴訟代理人 黃薰頤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372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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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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