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原 告 林立 被 告 楊承穎 棲木十年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昱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61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