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972號、107 年度偵字第905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31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傅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傅曼(原名為蔡怡婷)自民國105 年1 月間某時起,在址設屏東縣○○鎮○○路000 號「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擔任櫃台人員,因負責承辦林兆山入住旅館事宜,知悉林兆山之個人身分資料及所使用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所核發信用卡之卡號(卡號:4637-XXXX-XXXX-1107 ,完整號碼詳卷)、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傅曼明知信用卡上所載之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7 年2 月6 日至同月7 日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其所持用行動電話(插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聯結網際網路登入山姆伯伯有限公司(下稱山姆伯伯公司)設立之「山姆伯伯網路商城」網路購物平台,購買如附表盜刷商品欄所示商品,並於如附表盜刷時間欄所示時間,輸入林兆山之持卡人姓名、信用卡之卡號、及其用以收受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地址等資料,偽造不實之準私文書(即網路購物訂單及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將之上傳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即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 而加以行使,表示自己為有權使用信用卡之人,令山姆伯伯公司、綠界公司及聯邦銀行系統誤判為林兆山親自或授權使用信用卡進行網路交易,進而允許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訂單因此成立,傅曼因而詐得山姆伯伯公司所寄交之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商品,足以生損害林兆山、山姆伯伯公司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林兆山及山姆伯伯公司發現有盜刷信用卡購物之情形,通報銀行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及山姆伯伯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傅曼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兆山、告訴代理人陳建州於偵查中所證無違,並有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聯邦銀行通知函暨爭議交易聲明書暨信用卡繳費明細、聯邦銀行(刷卡)簡訊通知翻拍照片、山姆伯伯公司之刑事告訴狀、聯邦商業銀行107 年8 月20日聯銀信卡字第1070012336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23日付管外字第107082301 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憑,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行可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明定。又按未得持卡人授權或同意,擅自以他人信用卡在電腦網路刷卡消費,係在特約商店網頁,冒用他人名義行使信用卡,將其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聲音、影像、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如已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成立行使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分別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未經被害人授權即輸入他人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再傳送予山姆伯伯網路商城網路購物平臺加以行使,進而在相同網路商店詐取財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舉動,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利用信用卡刷卡消費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較為合理,故認為接續犯而各論以實質上一罪(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1 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64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5 年7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固主張其患有精神疾病而請求本院審酌其是否合於法定減刑事由,但其前於106 年6 月至8 月間因另案犯與本案同類型之犯行,經本院於107 年度訴字第13號案件審理中,送請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鑑定被告於另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態,該院於107 年10月11日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結果略以:「被告之智力水準與認知功能未有明顯缺損,以及其情緒障礙及服用藥物之副作用亦無造成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也無顯著減低之情形。」,有該院107 年11月27日107 附慈精字第1073153 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第35至40頁)在卷可佐。復觀諸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應訊情形,就所詢事項均能應答,亦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於案發當時有因藥物或精神疾病而影響其辨識力或控制力之情事,則被告行為時之辨識力及控制力既未達顯著降低之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請求固請求法院審酌其鑑定結果,然依前開說明,自無刑法第19條第1 、2 項不罰或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前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確定,有引前案紀錄表足憑(被告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且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擅自冒用被害人林兆山之信用卡資料進行網路交易付款,危害社會金融交易秩序,且有損發卡銀行與信用卡特約商店對於金融簽帳、撥付消費款項與客戶資料之健全管理,所為誠屬不該;暨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尚未賠償告訴人山姆伯伯公司因其盜刷行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復參酌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即前述犯罪所用、預備、所生之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未扣案之手機1 支(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考(見警卷第8 頁,他5875卷第46頁)。則就上開手機1 支(含門號卡),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所詐得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或合法發還與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簡易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盜刷商品 │ 盜刷金額 │盜刷時間 │ │ │ │(新臺幣/元) │ │ ├──┼──────────────┼───────┼───────┤ │ 1 │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摩滾桶2 個│9360元 │107 年2 月6 日│ │ │、MB5 大直徑按摩球2 個、美國│ │18時45分55秒 │ │ │Rollga多凹槽設計泡棉滾桶1 個│ │ │ │ │、無回彈軟式藥球(重力球)1 │ │ │ │ │個 │ │ │ ├──┼──────────────┼───────┼───────┤ │ 2 │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摩滾桶2 個│9944元 │107 年2 月6 日│ │ │、美國Rumble Roller 放鬆滾筒│ │19時55分36秒 │ │ │2 個、Balance 1 Slideboard滑│ │ │ │ │板1 個、美國Rollga多凹槽設計│ │ │ │ │泡棉滾桶1 個 │ │ │ ├──┼──────────────┼───────┼───────┤ │ 3 │繩梯1 組、美國Rollga多凹槽設│9468元 │107 年2 月6 日│ │ │計泡棉滾桶6 個 │ │21時09分08秒 │ │ │ │ │ │ ├──┼──────────────┼───────┼───────┤ │ 4 │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摩滾桶(長│9293元 │107 年2 月6 日│ │ │版)2 個、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 │22時43分01秒 │ │ │摩滾桶(增硬強化版)2 個、足│ │ │ │ │底按摩墊1 個 │ │ │ ├──┼──────────────┼───────┼───────┤ │ 5 │如何發展成功的訓練品牌&成人│4776元 │107 年2 月6 日│ │ │的檢測系統跟介入矯正的手段影│ │22時53分27秒 │ │ │片1 個、成人課表規劃與動作導│ │ │ │ │正的實務指南影片1 個、深入解│ │ │ │ │剖麥克波羅伊肌力與體能訓練系│ │ │ │ │統影片1 套 │ │ │ ├──┼──────────────┼───────┼───────┤ │ 6 │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摩滾桶(短│9837元 │107 年2 月7 日│ │ │版)1 個、美國Rumble Roller │ │0 時15分32秒 │ │ │品牌狼牙棒深層組織按壓放鬆滾│ │ │ │ │筒(增硬長版)2 個、Balance │ │ │ │ │1 Slideboard滑板1 個、足底按│ │ │ │ │摩墊2 個、環節式助展帶2 個 │ │ │ ├──┼──────────────┼───────┼───────┤ │ 7 │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摩滾桶(增│9434元 │107 年2 月7 日│ │ │硬強化版)2 個、美國Rollga多│ │1 時18分40秒 │ │ │凹槽設計泡棉滾桶4 個 │ │(起訴書誤載為│ │ │ │ │0 時15分32秒)│ ├──┼──────────────┼───────┼───────┤ │ 8 │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摩滾桶(短│9733元 │107 年2 月7 日│ │ │版)2 個、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 │6 時39分48秒 │ │ │摩滾桶(迷彩)2 個、美國GRID│ │ │ │ │品牌專利按摩滾桶(桃色)1 個│ │ │ │ │、美國Rumble Roller 品牌狼牙│ │ │ │ │棒深層組織按壓放鬆滾筒(增硬│ │ │ │ │短版)2 個 │ │ │ ├──┼──────────────┼───────┼───────┤ │ 9 │美國GRID品牌專利按摩滾桶(長│9460元 │107 年2 月7 日│ │ │版)1 個、美國Rumble Roller │ │8 時12分23秒 │ │ │品牌狼牙棒深層組織按壓放鬆滾│ │ │ │ │筒(增硬短版)1 個、美國Rumb│ │ │ │ │le Roller 品牌狼牙棒深層組織│ │ │ │ │按壓放鬆滾筒(增硬長版)1 個│ │ │ │ │、迷你環狀彈力帶2 組、增強式│ │ │ │ │訓練跨欄架3 個(起訴書誤載為│ │ │ │ │2 個)、美國Rollga多凹槽設計│ │ │ │ │泡棉滾桶2 個 │ │ │ ├──┼──────────────┼───────┼───────┤ │ 10 │可調整高度之後腳抬高蹲架1 個│6740元 │107 年2 月7 日│ │ │、非可調式跳箱1 個 │ │9 時20分45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