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正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正壕因竊盜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正壕因竊盜案件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洪正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等2 罪,經本院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簡易判決及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業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同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在卷為憑。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