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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8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正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正壕因竊盜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正壕因竊盜案件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洪正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等2 罪,經本院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簡易判決及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業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同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在卷為憑。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8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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