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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

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施君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莊銘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莊銘威因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莊銘威已坦承全部犯行,並無任何逃亡及勾串共犯之可能,聲請以新臺幣(下同)3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莊銘威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2 款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參與組織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757 號受理,且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檢警對於本案共犯尚在追查偵辦中,如任被告在外,恐有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亦供承有多次領取詐騙金額情事,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8 年7 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聲請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182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於108 年8 月27日開始執行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助康字第693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即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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