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李坤宗 李坤得 梁秀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被 告 楊勝傑 富田房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承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2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