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何俊松(已歿)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和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仁宏 被 告 陳惠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威廷律師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勞安簡字第2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如係原告死亡,於有訴訟代理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不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勞安簡字第2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原告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