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4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億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109 年度簡字第749 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論罪科刑欄二第9 行「肇事逃逸」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論罪科刑欄二第9 行之「肇事逃逸」之記載,顯係「竊盜」之誤寫,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