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英泰
- 選任辯護人
- 戴榮聖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231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17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業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與其辯護人,雖經被告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提起上訴,並於同年月15日繫屬本院等節,有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等件附卷可稽,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