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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柏霖錢毓華李宛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告
日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淮澤
訴訟代理人
米家慶
被告
陳皇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89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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