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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林家聖鄭永彬江永楨
  •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 原告
    郭李素
  • 被告
    蘇仁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郭李素 訴訟代理人 郭政榮 被   告 蘇仁佑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35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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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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