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郭李素 訴訟代理人 郭政榮 被 告 蘇仁佑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35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