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張月柔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卯吉祥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柄乾 被 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詠翔 上列被告卯吉祥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582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