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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以齊粘凱庭沈婷勻

原告
張月柔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告
卯吉祥
被告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柄乾
被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詠翔

上列被告卯吉祥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582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沈婷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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