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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家聖林鈴淑鄭永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1號

原告
吳達仁
被告
統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禮賢
被告
蔡科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679 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49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鄭永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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