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1號
- 原告
- 吳達仁
- 被告
- 統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禮賢
- 被告
- 蔡科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679 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49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679 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49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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