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涂裕洪
- 被告陳誌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誌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毒偵字第482 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誌祥前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4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案內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 公克),經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4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3 公克),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後剩餘之毒品,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且經警方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檢驗結果及現場照片等件(以上見警卷第4 、23、41、48頁;偵卷第9 頁)在卷足憑,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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