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17號109年度易字第639號109年度易字第664號109年度易字第687號109年度訴字第70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季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793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543 號、第544 號、109 年度偵字第197 號、第2000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5559號、第6013號、第6025號、第6807號、第7611號、第79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季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季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9 、11、13至16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使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9 、11、13至16所示之黃子恩、陳偉銘、鐘偉誠、林○劭(民國91年11月生,年籍詳卷)、莊○賜(91年5 月生,年籍詳卷)、冉瑞麟、江楷、鄭安勝、李孟倫、陳子寬、施宜吟、趙明聖、鍾政融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9 、11、13至16所示之金額匯至劉季泰所指示之帳戶內,而詐得各該款項。 ㈡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使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張○鳳(91年7 月生,年籍詳卷)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行動電話及遊戲點數利益予劉季泰。 ㈢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使如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李涵、賴美君均陷於錯誤,依劉季泰之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卡後,將卡號及密碼告知劉季泰,使劉季泰取得使用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案經黃子恩、陳偉銘、鐘偉誠、張○鳳、林○劭、莊○賜、冉瑞麟、江楷、鄭安勝、李涵、李孟倫、賴美君、陳子寬、施宜吟、趙明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等機關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復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季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易字第617 號卷第93、103 、149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恩、陳偉銘、鐘偉誠、林○劭、莊○賜、冉瑞麟、李涵、李孟倫、陳子寬、施宜吟、趙明聖、證人即被害人鐘政融、證人李怡萱、羅勝鴻、洪朝安、劉芳嵐、許羽昕、周炯名於警詢中,證人即告訴人張○鳳、江楷、鄭安勝、賴美君、證人吳其憲、穆育晨、李富雀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趙彥豪、謝嘉鴻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警3400卷第7-17、37-39 、55-59 頁;警9131卷第17-28 、109-111 、129-131 、143-14 4、171-173 頁;警6190卷第1-7 頁;警7019卷第11-17 、45-50 頁;警1100卷第1-6 頁;警2978卷第5-17頁;警8271卷第3-7 、13-15 、19-20 頁;偵3069卷第45-47 、101-102 頁;偵797 卷第19頁及其反面;偵29031 卷第7-11頁;偵5569卷第3-8 、16-17 、64頁;偵8793卷第39-41 頁;偵2515卷第41-45 頁;偵3137卷第43-46 頁;偵10581 卷第7-8 、53頁;偵16193 卷第5-6 、37-38 頁;偵15687 卷第3-4 頁;偵1776卷第127-129 頁;偵3027卷第17-22 、65-66 頁;偵3255卷第185-187 頁),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與電子地圖查詢資料、「假單」網路資料查詢結果等件(本院易字第617 號卷第51-59 、75-85 頁;本院易字第639 號卷第59、75-85 頁;本院易字第664 號卷第77、93-103頁;本院易字第687 號卷第55、79-89 頁;本院訴字第701 號卷第57-61 、77-87 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查被告就如附表編號4 騙取遊戲點數部分,及如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犯行,均係以詐欺手段牟取告訴人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序號,以取得利用前開遊戲點數之利益,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論以詐欺得利之罪。 ㈡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3 、6 、9 、13至16所示之犯行,乃以坊間所稱「網路三角詐騙」之方式,即於網路上向如附表編號1 至3 、6 、9 、13至1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然所匯款項實際係代被告支付其向網路賣家購買遊戲點數或遊戲幣之價金,就被告與網路賣家間之交易而言,被告並未施用詐術,網路賣家亦如數取得價金支付而無財產上損失,從而,客觀上被告終局保有之犯罪所得,雖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6 、9 、13至16所示之遊戲點數或遊戲幣,然無非係其對詐得財物同時加以處分之結果,僅涉及判決對於犯罪所得諭知沒收之標的物為何之問題,尚難認其所詐取者為遊戲點數或遊戲幣之不法利益,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論以詐欺取財罪。 ㈢核被告所為,就如附表編號4 、10、12所示之騙取遊戲點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如附表編號4 騙取行動電話部分,及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9 、11、13至16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固認:⑴被告如附表編號4 、10、12所示之騙取點數部分之犯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然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已當庭陳明變更起訴法條為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本院易字第617 號卷第92、101-102 頁);⑵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3 、6 、9 所示之犯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然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已當庭陳明變更起訴法條為同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易字第617 號卷第91 -92、101-102 頁);⑶被告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犯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然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已當庭陳明更正事實為被告取消交易後,款項匯回被告帳戶,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易字第617 號卷第92、101 頁);⑷被告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犯行,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然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已當庭陳明更正事實為被告為私訊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方式詐欺,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易字第617 號卷第93、102 頁),是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對告訴人張○鳳先騙取行動電話、後騙取點數之犯行,與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先後向告訴人莊○賜騙取金錢之犯行,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目的單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犯罪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4次詐欺取財罪,與2 次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因⑴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港簡字第1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47 號撤銷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因⑵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並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⑶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並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因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前揭⑴至⑷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102 年4 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6 月2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被告累犯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得,反以此方式詐取財物,致使告訴人及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復使無辜之網路賣家無端遭受訟累,所為誠屬不應該;兼衡其有多次詐欺之前案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並酌其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本院易字第617 號卷第150 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儆,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足見宣告刑與應執行刑有別,其應裁量事項,論理上應有不同,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 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基此,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3 、6 、9 、13至16所示之犯行,終局取得者,乃以如附表編號1 至3 、6 、9 、13至1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被害款項所購得之遊戲點數或遊戲幣,則上開遊戲點數或遊戲幣自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就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犯罪所得為則為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與遊戲點數利益;就如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犯行,所取得者則為如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遊戲點數利益;就如附表編號5 、7 、8 、11所示之犯行,則係取得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是就上開部分之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既均未返還予告訴人或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併予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固就如附表編號1 至4 、6 、9 、10、12至16所示之犯行部分,認均應沒收被告所詐得之款項,容有誤會,特此敘明。 ㈢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案被告所犯前揭各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洪韻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匯款時間│被害金額│ 詐騙方式 │ 證據欄 │ 主文欄 │ │號│/被害 │ │(新臺幣│ │ │ │ │ │人 │ │) │ │ │ │ │ │ │ │/財物 │ │ │ │ ├─┼───┼────┼────┼─────────────┼──────────────┼──────────────┤ │1 │告訴人│107 年10│1,500 元│劉季泰於107 年10月12日11時│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黃子恩│月13日0 │ │30分許,以臉書暱稱「Jay Ch│ 表(警3400卷第41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20分許│ │ou」名義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訊黃子恩,佯稱:其有販賣線│ 華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GASH遊戲│ │ │ │ │ │上遊戲天堂M 之序號云云,黃│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400卷第│點數壹仟陸佰捌拾點沒收之,於│ │ │ │ │ │子恩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43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於左列時間,使用行動電話以│3.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3400卷│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左列金額│ 第47頁) │ │ │ │ │ │ │至不知情之趙彥豪(趙彥豪業│4.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 │ │ │ │ │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警3400卷第49-52頁) │ │ │ │ │ │ │以108 年度偵字第3069號為不│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 │ │ │ │ │ │起訴處分確定)申辦之台新國│ 3400卷第45、67頁) │ │ │ │ │ │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6.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 │ │ │ │ │ │53號帳戶,以支付劉季泰向趙│ 警3400卷第105-109頁) │ │ │ │ │ │ │彥豪購買GASH遊戲點數1,680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11月│ │ │ │ │ │ │點之價金,趙彥豪因而誤認劉│ 12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 │ │ │ │ │季泰已支付遊戲點數價金,遂│ 函暨交易明細(警3400卷第11│ │ │ │ │ │ │給付GASH遊戲點數1,680 點予│ 3-127頁) │ │ │ │ │ │ │劉季泰。劉季泰於黃子恩匯款│8.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 │ │ │ │ │後,隨即封鎖黃子恩,致黃子│ 8 年度偵字第3069號不起訴處│ │ │ │ │ │ │恩聯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 分書(偵3069卷第123-126 頁│ │ │ │ │ │ │偵辦。 │ ) │ │ │ │ │ │ │ │9.通聯調閱查詢單(警3400卷第│ │ │ │ │ │ │ │ 103頁) │ │ ├─┼───┼────┼────┼─────────────┼──────────────┼──────────────┤ │2 │告訴人│107 年10│5,000元 │劉季泰於107 年10月23日19時│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陳偉銘│月23日23│ │23分許,以臉書暱稱「Jay Ch│ 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9 分許│ │ou」名義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 聯單(警6190卷第8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訊陳偉銘,佯稱:其有販賣線│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價值新臺│ │ │ │ │ │上遊戲天堂M 之遊戲帳號云云│ 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幣貳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於│ │ │ │ │ │,陳偉銘因而陷於錯誤,依其│ (警6190卷第9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指示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方式,匯款左列金額至不知情│ 表(警6190卷第10頁) │ │ │ │ │ │ │之吳其憲(吳其憲業經臺灣屏│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 │ │ │ │ │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 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度偵字第797 號為不起訴處分│ 示簡便格式表(警6190卷第11│ │ │ │ │ │ │確定)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頁) │ │ │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 │ │ │ │ │ │帳戶,以支付劉季泰向吳其憲│ 6190卷第12頁) │ │ │ │ │ │ │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00│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 │ │ │ │ │ │0 元之遊戲點數之價金, 吳│ 局107 年11月20日宜營字第10│ │ │ │ │ │ │其憲因而誤認劉季泰已支付價│ 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 │ │ │ │ │ │金,遂給付價值2,000 元之遊│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6190│ │ │ │ │ │ │戲點數予劉季泰。劉季泰於陳│ 卷第20-22 頁) │ │ │ │ │ │ │偉銘匯款後,隨即封鎖陳偉銘│7.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 │ │ │ │ │ │,致陳偉銘聯繫無著,始知受│ 警6190卷第23-32、43-44頁)│ │ │ │ │ │ │騙而報警偵辦。 │8.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 │ │ │ │ │ │ 8 年度偵字第797 號不起訴處│ │ │ │ │ │ │ │ 分書(偵797 卷第21-22 頁)│ │ │ │ │ │ │ │9.星城online遊戲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警6190卷第13頁) │ │ │ │ │ │ │ │10.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7 │ │ │ │ │ │ │ │ 年12月12日網字第00000000 │ │ │ │ │ │ │ │ 號函暨附件(警6190卷第14-│ │ │ │ │ │ │ │ 17 頁) │ │ ├─┼───┼────┼────┼─────────────┼──────────────┼──────────────┤ │3 │告訴人│108 年7 │1,000元 │劉季泰於108 年7 月15日3 時│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鐘偉誠│月15日3 │ │許,以臉書暱稱「林廷」名義│ 表(偵29031 卷第25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8 分許│ │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鐘偉誠│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佯稱:其有販賣線上遊戲新│ 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GASH遊戲│ │ │ │ │ │楓之谷之虛擬寶物云云,鐘偉│ 示簡便格式表(偵29031 卷第│點數壹仟點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誠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 27頁)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左列時間,在臺中市西屯區文│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追徵其價額。 │ │ │ │ │ │華路170 、172 號統一超商逢│ 29031卷第29頁) │ │ │ │ │ │ │廣門市,使用自動櫃員機匯款│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 │ │ │ │ │ │左列金額至劉季泰提供之玉山│ 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 聯單(偵29031卷第107頁) │ │ │ │ │ │ │2279號帳戶,以支付劉季泰於│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 │ │ │ │ │ │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向不知情│ 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之暱稱「十全十美」之第三人│ (偵29031卷第109頁) │ │ │ │ │ │ │購買GASH遊戲點數1,000 點之│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價金,「十全十美」因而誤認│ 明細表(偵29031 卷第31頁)│ │ │ │ │ │ │劉季泰已支付遊戲點數價金,│7.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 │ │ │ │ │ │遂給付GASH遊戲點數1,000 點│ 偵29031卷第33頁) │ │ │ │ │ │ │予劉季泰。劉季泰於鐘偉誠匯│8.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 │ │ │ │ │ │款後,隨即封鎖鐘偉誠,致鐘│ 證明暨會員基本資料(偵2903│ │ │ │ │ │ │偉誠聯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 1卷第39-44、47-53頁) │ │ │ │ │ │ │警偵辦。 │9.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8 │ │ │ │ │ │ │ │ 月8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暨附件(偵2903│ │ │ │ │ │ │ │ 1卷第67-69頁) │ │ │ │ │ │ │ │10.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 │ │ │ │ │ │ │ 詢服務結果(偵29031 卷第4│ │ │ │ │ │ │ │ 5-46頁) │ │ │ │ │ │ │ │11.通聯調閱查詢單(偵29031卷│ │ │ │ │ │ │ │ 第71-99 頁) │ │ ├─┼───┼────┼────┼─────────────┼──────────────┼──────────────┤ │4 │告訴人│107 年7 │紅米Note│劉季泰於108 年7 月19日9 時│1.臉書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張○鳳│月20日12│4X行動電│許,以臉書暱稱「黃紹庭」名│ 偵5569卷第29-40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許 │話1支 │義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張○│2.統一超商遊戲點數購買收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鳳,佯稱:其欲以4,000 元之│ 偵5569卷第40反面) │之犯罪所得紅米Note 4X 行動電│ │ │ │107 年7 │400元 │價金向張○鳳購買紅米Note 4│3.黑貓宅急便配送聯(偵5569卷│話壹支與價值新臺幣肆佰元之遊│ │ │ │月21日16│ │X 行動電話(下稱紅米行動電│ 第24頁) │戲點數利益均沒收之。 │ │ │ │時30分許│ │話)云云,張○鳳因而陷於錯│4.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 │ │ │ │ │ │誤,依其指示於左列時間,在│ 11月28日網字第10711107號函│ │ │ │ │ │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暨附件(偵5569卷第20-23 頁│ │ │ │ │ │ │統一超商華信門市,將紅米行│ ) │ │ │ │ │ │ │動電話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寄送│5.通聯調閱查詢單(偵5569卷第│ │ │ │ │ │ │至屏東縣○○鄉○○路00號予│ 25頁) │ │ │ │ │ │ │劉季泰。劉季泰收受上開紅米│ │ │ │ │ │ │ │行動電話後,竟續而佯稱上開│ │ │ │ │ │ │ │紅米行動電話銀幕損害,要求│ │ │ │ │ │ │ │張○鳳賠償400 元損害云云,│ │ │ │ │ │ │ │張○鳳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 │ │ │ │ │ │ │示於左列時間,前往超商購買│ │ │ │ │ │ │ │400 元之遊戲點數,並將遊戲│ │ │ │ │ │ │ │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劉季泰。│ │ │ │ │ │ │ │劉季泰詐得上開遊戲點數後,│ │ │ │ │ │ │ │隨即封鎖張○鳳,致張○鳳聯│ │ │ │ │ │ │ │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偵辦│ │ │ │ │ │ │ │。 │ │ │ ├─┼───┼────┼────┼─────────────┼──────────────┼──────────────┤ │5 │告訴人│107 年7 │5,700元 │劉季泰先於108 年7 月19日12│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林○劭│月19日12│ │時31分許,以臉書暱稱「曾宏│ 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31分許│ │民」名義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 (警7019卷第39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訊林○劭,佯稱:其有販賣線│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元沒│ │ │ │ │ │上遊戲之虛擬寶物,可以使用│ 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假單」交易云云,林○劭因│ 聯單(警7019卷第41頁)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在│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南投縣南投市中正路330 之6 │ 表(警7019卷第43頁) │ │ │ │ │ │ │號之11號1 樓全家超商南投新│4.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7019卷│ │ │ │ │ │ │村門市,依劉季泰之指示繳款│ 第51頁) │ │ │ │ │ │ │至5090G3836J1688號全家超商│5.臉書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 │ │ │ │ │ │繳費代碼。惟上開繳費代碼,│ 警7019卷第53-61 頁) │ │ │ │ │ │ │係劉季泰在8591交易網使用「│6.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明細│ │ │ │ │ │ │廖貞婷」名義註冊會員帳號「│ (警7019卷第63頁) │ │ │ │ │ │ │qwepoi1231」,向其他會員購│7.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 │ │ │ │ │ │買商品,並選擇全家超商繳費│ 報警檔案(警7019卷第69-116│ │ │ │ │ │ │代碼,而使系統自動生成。嗣│ 頁) │ │ │ │ │ │ │劉季泰於林○劭繳款後,隨即│8.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 │ │ │ │ │ │取消交易,款項因而匯回劉季│ 明細暨說明(警7019卷第117-│ │ │ │ │ │ │泰隨即取消交易,款項因而匯│ 119頁) │ │ │ │ │ │ │回劉季泰於8591虛擬寶物交易│9.通聯調閱查詢單(警7019卷第│ │ │ │ │ │ │網之帳戶,劉季泰乃獲得左列│ 123-158 頁) │ │ │ │ │ │ │款項。劉季泰並隨即封鎖林○│ │ │ │ │ │ │ │劭,致林○劭聯繫無著,始知│ │ │ │ │ │ │ │受騙而報警偵辦。 │ │ │ ├─┼───┼────┼────┼─────────────┼──────────────┼──────────────┤ │6 │告訴人│107 年7 │6,045元 │劉季泰於108 年7 月22日10時│1.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莊○賜│月22日11│ │許至同年月23日某時許間,接│ (警1100卷第12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許 │ │續以臉書暱稱「黃紹庭」名義│2.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莊○賜│ 警1100卷第13-22頁) │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價值新臺│ │ │ │107 年7 │2,000元 │,佯稱:其有販賣iphone6 行│3.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幣捌仟零肆拾伍元之星城online│ │ │ │月23日15│ │動電話,並因家中有急事而欲│ 7 年9 月18日金字第00000000│遊戲幣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時19分許│ │向黃紹庭借款云云,莊○賜因│ 002 號函暨會員身分資料(警│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先後於│ 1100卷第23-24頁) │其價額。 │ │ │ │ │ │左列時間,在高雄市楠梓區德│4.交易查詢結果截圖照片(警11│ │ │ │ │ │ │賢路594 、596 號統一超商德│ 00卷第25-26頁) │ │ │ │ │ │ │賢門市繳款左列金額至不知情│5.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 │ │ │ │ │ │之洪朝安使用之9188雲端商務│ 警1100卷第27-32頁) │ │ │ │ │ │ │鏈商店所產生之超商繳費代碼│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 │ │ │ │ │ │,以支付劉季泰向不知情之洪│ 11月8 日儲字第1070248042號│ │ │ │ │ │ │朝安購買之價值共8,045 元之│ 函暨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 │ │ │ │ │ │星城online遊戲幣之價金,洪│ 易清單(警1100卷第34-40 頁│ │ │ │ │ │ │朝安因而誤認劉季泰已支付遊│ ) │ │ │ │ │ │ │戲幣之價金,遂給付價值8,04│7.通聯調閱查詢單(警1100卷第│ │ │ │ │ │ │5 元之星城online遊戲幣予劉│ 41頁) │ │ │ │ │ │ │季泰。劉季泰於莊○賜匯款後│ │ │ │ │ │ │ │,隨即封鎖莊○賜,致莊○賜│ │ │ │ │ │ │ │聯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偵│ │ │ │ │ │ │ │辦。 │ │ │ ├─┼───┼────┼────┼─────────────┼──────────────┼──────────────┤ │7 │告訴人│107 年7 │5,500元 │劉季泰於107 年7 月23日14時│1.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冉瑞麟│月23日14│ │許,以臉書暱稱「林廷」名義│ 警2978卷第19-31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51分許│ │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冉瑞麟│2.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2978卷│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佯稱:其有販賣線上遊戲新│ 第33-38頁)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仟伍佰元沒│ │ │ │ │ │楓之谷之虛擬寶物,並可以使│3.統一超商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用「假單」交易云云,冉瑞麟│ (警2978卷第41頁)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先在│4.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 │ │ │ │ │ │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開立賣場│ (警2978卷第43-45頁) │ │ │ │ │ │ │予劉季泰,劉季泰並選擇統一│5.通聯調閱查詢單(警2978卷第│ │ │ │ │ │ │超商付款,而使系統自動生成│ 47-83頁) │ │ │ │ │ │ │000000000000號之統一超商繳│ │ │ │ │ │ │ │費代碼。冉瑞麟再於左列時間│ │ │ │ │ │ │ │,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5 段│ │ │ │ │ │ │ │262 之1 號1 樓統一超商姐妹│ │ │ │ │ │ │ │門市繳款左列金額至上開繳費│ │ │ │ │ │ │ │代碼後,劉季泰隨即取消交易│ │ │ │ │ │ │ │,款項因而匯回劉季泰於8591│ │ │ │ │ │ │ │虛擬寶物交易網之帳戶,劉季│ │ │ │ │ │ │ │泰乃獲得上開款項。劉季泰並│ │ │ │ │ │ │ │隨即封鎖冉瑞麟,致冉瑞麟聯│ │ │ │ │ │ │ │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偵辦│ │ │ │ │ │ │ │。 │ │ │ ├─┼───┼────┼────┼─────────────┼──────────────┼──────────────┤ │8 │告訴人│108 年9 │4,250元 │劉季泰於108 年9 月11日11時│1.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江楷 │月11日13│ │56分許,以臉書暱稱「陳尚桔│ (偵10581卷第36-37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30分許│ │」名義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2.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追加起│ │江楷,佯稱:其有販賣GASH遊│ 偵10581卷第37-38頁)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 │ │ │訴書誤載│ │戲點數,並可以「假單」交易│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為13時41│ │云云,江楷因而陷於錯誤,依│ 表(偵10581卷第39-40頁)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分,應予│ │其指示在8591交易虛擬寶物網│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額。 │ │ │ │更正) │ │開立賣場予劉季泰,劉季泰並│ 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選擇統一超商付款,而使系統│ 三聯單(偵10581卷第41頁) │ │ │ │ │ │ │自動生成000000000000號之統│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 │ │ │ │ │ │一超商繳費代碼。江楷並於左│ 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列時間,在台北市大安區信義│ 表(偵10581卷第42頁) │ │ │ │ │ │ │路4 段294 巷7 號1 樓統一超│6.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0581 卷│ │ │ │ │ │ │商鑫通門市,繳款左列金額至│ 第14-35 頁) │ │ │ │ │ │ │上開繳費代碼後,劉季泰隨即│ │ │ │ │ │ │ │取消交易,款項因而匯回劉季│ │ │ │ │ │ │ │泰於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之帳│ │ │ │ │ │ │ │戶,劉季泰乃獲得上開款項。│ │ │ │ │ │ │ │劉季泰並隨即封鎖江楷,致江│ │ │ │ │ │ │ │楷聯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 │ │ │ │ │ │ │偵辦。 │ │ │ ├─┼───┼────┼────┼─────────────┼──────────────┼──────────────┤ │9 │告訴人│108 年8 │5,970元 │劉季泰先於108 年8 月9 日0 │1.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鄭安勝│月9 日1 │ │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廷」名│ (偵16193卷第17-18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20分許│ │義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鄭安│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追加起│ │勝,佯稱:其有販賣線上遊戲│ 表(偵16193卷第19頁) │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價值新臺│ │ │ │訴書誤載│ │新楓之谷之虛擬寶物云云,鄭│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幣伍仟玖佰柒拾元之星城遊戲幣│ │ │ │1 時30分│ │安勝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應予更│ │於左列時間,在新北市板橋區│ (偵16193卷第20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正) │ │貴興路91號萊爾富超商板橋稚│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 │ │ │ │ │ │暉門市以繳款方式,繳款左列│ 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金額至劉季泰指定之萊爾富繳│ 聯單(偵16193卷第21頁) │ │ │ │ │ │ │費代碼Z0000000000000號,以│5.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 │ │ │ │ │ │支付劉季泰向不知情之林秋娟│ 偵16193卷第23-25頁) │ │ │ │ │ │ │購買價值5,970 元之星城遊戲│6.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6193 卷│ │ │ │ │ │ │幣之價金,林秋娟因而誤認劉│ 第13-15頁) │ │ │ │ │ │ │季泰已支付遊戲點數價金,遂│ │ │ │ │ │ │ │給付價值5,970 元之星城遊戲│ │ │ │ │ │ │ │幣予劉季泰。劉季泰於鄭安勝│ │ │ │ │ │ │ │繳款後,隨即封鎖鄭安勝,致│ │ │ │ │ │ │ │鄭安勝聯繫無著,始知受騙而│ │ │ │ │ │ │ │報警偵辦。 │ │ │ ├─┼───┼────┼────┼─────────────┼──────────────┼──────────────┤ │10│告訴人│108 年10│7,300元 │劉季泰於108 年10月28日20時│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劉季泰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李涵 │月28日21│ │50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1│ 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11至23│ │時許,應予更正),以臉書暱│ (偵15687卷第18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分許(追│ │稱「蔡諺」名義(追加起訴書│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之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柒仟參│ │ │ │加起訴書│ │誤載為蔡政諺,應予更正)經│ 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佰點利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誤載21時│ │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李涵,佯│ 聯單(偵15687卷第19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11分,應│ │稱:其有販賣某線上遊戲虛擬│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徵其價額。 │ │ │ │予更正)│ │裝備云云,李涵因而陷於錯誤│ 表(偵15687卷第20頁) │ │ │ │ │ │ │,依其指示於左列時間,在新│4.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 │ │ │ │ │ │北市中和區南山路208 巷1 弄│ 偵15687卷第21-23頁) │ │ │ │ │ │ │5 號5 樓住處以網路購買之方│5.網銀國際儲值歷程、會員申請│ │ │ │ │ │ │式,購買左列金額之GASH遊戲│ 資料、IP歷程(偵15687 卷第│ │ │ │ │ │ │點數共7,300 點,再將點數卡│ 12-15頁) │ │ │ │ │ │ │號及密碼告知劉季泰,劉季泰│6.全球WHOIS 查詢(偵15687 卷│ │ │ │ │ │ │進而將之儲值至其星城遊戲帳│ 第16-17頁) │ │ │ │ │ │ │號中。劉季泰於李涵告知後,│7.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5687 卷│ │ │ │ │ │ │隨即封鎖李涵,致李涵聯繫無│ 第11頁) │ │ │ │ │ │ │著,始知受騙而報警偵辦。 │ │ │ ├─┼───┼────┼────┼─────────────┼──────────────┼──────────────┤ │11│告訴人│108 年8 │16,660元│劉季泰先於108 年8 月24日1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李孟倫│月24日2 │ │時3 分許,以臉書暱稱「很辜│ 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43分許│ │摸」名義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 示簡便格式表(警8271卷第39│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訊李孟倫,佯稱:其有販賣線│ 頁)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 │ │ │ │ │上遊戲天堂M 之遊戲點數云云│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李孟倫因而陷於錯誤,依其│ 8271卷第41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指示於左列時間,在桃園市龍│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其價額。 │ │ │ │ │ │潭區民族路170 、172 號統一│ 表(警8271卷第43頁) │ │ │ │ │ │ │超商新龍鄉門市,使用自動櫃│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 │ │ │ │ │ │員機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國際│ 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 (警8271卷第45頁) │ │ │ │ │ │ │082393號帳戶,而上開虛擬帳│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 │ │ │ │ │ │戶,乃係劉季泰前向不知情之│ 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黃東其於蝦皮網路拍賣平台上│ 聯單(警8271卷第47頁) │ │ │ │ │ │ │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選取銀│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行轉帳所產生者。劉季泰於李│ 明細表(警8271卷第31頁) │ │ │ │ │ │ │孟倫繳款後,旋即取消該筆交│7.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 │ │ │ │ │ │易,上開款項即退回劉季泰之│ 警8271卷第35-38頁) │ │ │ │ │ │ │蝦皮網路拍賣帳號帳戶內,劉│8.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 │ │ │ │ │ │季泰因而獲得該筆款項。劉季│ 10月16日樂購蝦皮字第019101│ │ │ │ │ │ │泰並隨即封鎖李孟倫,致李孟│ 6018S 號函暨交易明細(警82│ │ │ │ │ │ │倫聯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 71卷第25-27頁) │ │ │ │ │ │ │偵辦。 │9.通聯調閱查詢單(警8271卷第│ │ │ │ │ │ │ │ 23頁) │ │ │ │ │ │ │ │10.合作金庫晶片金融卡影本( │ │ │ │ │ │ │ │ 警8271卷第33頁) │ │ ├─┼───┼────┼────┼─────────────┼──────────────┼──────────────┤ │12│告訴人│107 年8 │5,000元 │劉季泰於107 年8 月11日22時│1.統一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偵│劉季泰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 │ │賴美君│月11日23│ │許以臉書暱稱「陳勇君」名義│ 3027卷第23頁)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59分許│ │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賴美君│2.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佯稱:其有販賣iphone行動│ 偵3027卷第25-57頁) │之GASH遊戲點數壹萬點利益沒收│ │ │ │107 年8 │5,000元 │電話云云,賴美君因而陷於錯│3.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月12日0 │ │誤,依其指示接續於左列時間│ 6 月10日網字第10806031號函│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時5 分許│ │,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1 段│ 暨儲值流向(偵3255卷第45-4│ │ │ │ │ │ │283 號統一超商安城門市及同│ 7頁) │ │ │ │ │ │ │路1 段168 號1 樓統一超商百│4.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 │ │ │ │ │ │豐門市,購買左列金額之GASH│ 子郵件回函暨對話紀錄、交易│ │ │ │ │ │ │遊戲點數共10,000點,並將點│ 明細(警9131卷第35-41 頁)│ │ │ │ │ │ │數卡號及密碼告知劉季泰,劉│ │ │ │ │ │ │ │季泰旋即儲值至其遊戲帳戶中│ │ │ │ │ │ │ │。劉季泰並隨即封鎖賴美君,│ │ │ │ │ │ │ │致賴美君聯繫無著,始知受騙│ │ │ │ │ │ │ │而報警偵辦。 │ │ │ ├─┼───┼────┼────┼─────────────┼──────────────┼──────────────┤ │13│告訴人│108 年9 │4,500元 │劉季泰於108 年9 月28日14時│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陳子寬│月28日17│ │32分許,以臉書「陳桔」名義│ 表(警9131卷第113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44分許│ │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陳子寬│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佯稱:其有販賣線上遊戲天│ 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價值新臺│ │ │ │ │ │堂M 之虛擬寶物云云,陳子寬│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131卷第│幣肆仟伍佰元之GASH遊戲點數沒│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左│ 115頁)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左列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虛│ 9131卷第117頁) │ │ │ │ │ │ │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 │ │ │ │ │ │。然此帳戶係劉季泰向不知情│ 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之謝嘉鴻購買價值4,500 元之│ 三聯單(警9131卷第119頁) │ │ │ │ │ │ │GASH遊戲點數,由第三方支付│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 │ │ │ │ │ │平台隨機產生,謝嘉鴻因而誤│ 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認劉季泰已支付價金,遂給付│ 表(警9131卷第121頁) │ │ │ │ │ │ │價值4,500 元之遊戲點數予劉│6.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 │ │ │ │ │ │季泰。劉季泰於並隨即封鎖陳│ 警9131卷第123-127頁) │ │ │ │ │ │ │子寬,致陳子寬聯繫無著,始│7.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11│ │ │ │ │ │ │知受騙而報警偵辦。 │ 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暨開戶資料、交│ │ │ │ │ │ │ │ 易明細(警9131卷第67-71 頁│ │ │ │ │ │ │ │ ) │ │ │ │ │ │ │ │8.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 │ │ │ │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 │ │ │ │ │ │ │ 9131卷第29頁) │ │ │ │ │ │ │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紀錄表(警9131卷第31頁) │ │ │ │ │ │ │ │10.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 │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警9131卷第33頁) │ │ │ │ │ │ │ │1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 │ │ │ │ │ │ │ │ 明細(警9131卷第97-99頁)│ │ │ │ │ │ │ │12.網銀國際儲值歷程、會員申 │ │ │ │ │ │ │ │ 請資料、IP歷程(警9131卷 │ │ │ │ │ │ │ │ 第101-107頁) │ │ │ │ │ │ │ │13.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電子郵件回函暨對話紀錄、 │ │ │ │ │ │ │ │ 交易明細(警9131卷第35-41│ │ │ │ │ │ │ │ 頁) │ │ ├─┼───┼────┼────┼─────────────┼──────────────┼──────────────┤ │14│告訴人│108 年9 │5,000元 │劉季泰於108 年9 月29日16時│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施宜吟│月29日16│ │許,以臉書「鄭欽鴻」名義經│ 表(警9131卷第133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17分許│ │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施宜吟,│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佯稱:其有販賣線上遊戲天堂│ 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價值新臺│ │ │ │ │ │M 之虛擬寶物云云,施宜吟因│ 示簡便格式表(警9131卷第 │幣伍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於│ │ │ │ │ │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左列│ 135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左列金額至玉山商業銀行虛擬│ 9131卷第137頁)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 │ │ │ │ │ │然此帳戶係劉季泰向不知情之│ 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謝嘉鴻購買價值5,000 元之GA│ (警9131卷第139頁) │ │ │ │ │ │ │SH遊戲點數,由第三方支付平│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 │ │ │ │ │ │台隨機產生,謝嘉鴻因而誤認│ 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劉季泰已支付價金,遂給付價│ 聯單(警9131卷第141頁) │ │ │ │ │ │ │值5,000 元之GASH遊戲點數予│6.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11│ │ │ │ │ │ │劉季泰。劉季泰並隨即封鎖施│ 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 │ │ │ │ │ │宜吟,致施宜吟聯繫無著,始│ 00000000號函暨開戶資料、交│ │ │ │ │ │ │知受騙而報警偵辦。 │ 易明細(警9131卷第67-71 頁│ │ │ │ │ │ │ │ ) │ │ │ │ │ │ │ │7.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 │ │ │ │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 │ │ │ │ │ │ │ 9131卷第29頁) │ │ │ │ │ │ │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紀錄表(警9131卷第31頁) │ │ │ │ │ │ │ │9.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警9131卷第33頁) │ │ │ │ │ │ │ │10.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 │ │ │ │ │ │ │ │ 明細(警9131卷第97-99頁)│ │ │ │ │ │ │ │11.網銀國際儲值歷程、會員申 │ │ │ │ │ │ │ │ 請資料、IP歷程(警9131卷 │ │ │ │ │ │ │ │ 第101-107頁) │ │ │ │ │ │ │ │12.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電子郵件回函暨對話紀錄、 │ │ │ │ │ │ │ │ 交易明細(警9131卷第35-41│ │ │ │ │ │ │ │ 頁) │ │ ├─┼───┼────┼────┼─────────────┼──────────────┼──────────────┤ │15│告訴人│108 年10│1,000元 │劉季泰於108 年10月1 日2 時│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趙明聖│月1 日2 │(匯款至│25分許,臉書以「蔡諺」名義│ 表(警9131卷第145頁)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25分許│中國信託│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趙明聖│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商業銀行│,佯稱:其有販賣線上遊戲天│ 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價值新臺│ │ │ │ │帳戶) │堂M 之「遊戲技能書」云云,│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131卷第│幣伍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於│ │ │ ├────┼────┤趙明聖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 147、151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108 年10│4,000元 │示接續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月1 日19│(匯款至│帳方式,匯款左列金額至不知│ 9131卷第149、153頁) │ │ │ │ │時9 分許│台新國際│情之謝嘉鴻所申辦之中國信託│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 │ │ │ │ │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帳戶) │帳戶,及台新國際際商業銀行│ 三聯單(警9131卷第155頁)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 │ │ │ │ │ │以支付劉季泰向謝嘉鴻所購買│ 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GASH遊戲點數之價金,謝嘉鴻│ 表(警9131卷第157頁) │ │ │ │ │ │ │因而誤認劉季泰已支付價金,│6.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 │ │ │ │ │ │遂給付價值5,000 元之GASH遊│ 警9131卷第161-165頁) │ │ │ │ │ │ │戲點數予劉季泰。劉季泰並隨│7.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警91│ │ │ │ │ │ │即封鎖趙明聖,致趙明聖聯繫│ 31卷第166頁) │ │ │ │ │ │ │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偵辦。│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108 年11月5 日中信銀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開戶│ │ │ │ │ │ │ │ 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9131│ │ │ │ │ │ │ │ 卷第49-59頁) │ │ │ │ │ │ │ │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 年10月│ │ │ │ │ │ │ │ 24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 │ │ │ │ │ │ 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 │ │ │ │ │ │ │ 9131卷第61-66頁) │ │ │ │ │ │ │ │10.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 │ │ │ │ │ │ 暨交易明細(警9131卷第167│ │ │ │ │ │ │ │ -169 頁) │ │ │ │ │ │ │ │11.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 │ │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警9131卷第29頁) │ │ │ │ │ │ │ │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 │ │ 線紀錄表(警9131卷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1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 │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警9131卷第33頁) │ │ │ │ │ │ │ │14.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 │ │ │ │ │ │ │ │ 明細(警9131卷第97-99頁)│ │ │ │ │ │ │ │15.網銀國際儲值歷程、會員申 │ │ │ │ │ │ │ │ 請資料、IP歷程(警9131卷 │ │ │ │ │ │ │ │ 第101-107頁) │ │ ├─┼───┼────┼────┼─────────────┼──────────────┼──────────────┤ │16│被害人│108 年10│20,000元│劉季泰先於108 年10月1 日20│1.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翻拍照片(│劉季泰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鐘政融│月2 日8 │ │時許,以臉書以「林必信」名│ 警9131卷第175-179頁)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時12分許│ │義經由通訊軟體臉書私訊鐘政│2.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暨交│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追加起│ │融,佯稱:其有販賣搖蜜機云│ 易明細(警9131卷第181頁) │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價值新臺│ │ │ │訴書誤載│ │云,鐘政融因而陷於錯誤,依│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幣貳萬貳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 │ │ │8 時14分│ │其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南投縣│ 警9131卷第183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應予更│ │魚池鄉魚池街364 號使用自動│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正) │ │櫃員機,匯款左列金額至不知│ 11月29日儲字第1080286287號│ │ │ │ │ │ │情之謝嘉鴻所申辦之玉山商業│ 函既開戶資料、郵政存簿綜合│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 │ │ │ │ │ │戶,以支付劉季泰向謝嘉鴻所│ 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 │ │ │ │ │ │購買GASH遊戲點數之價金,謝│ 9131卷第185-193 頁) │ │ │ │ │ │ │嘉鴻因而誤認劉季泰已支付價│5.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11│ │ │ │ │ │ │金,遂給付價值22,000元之GA│ 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 │ │ │ │ │ │SH遊戲點數予劉季泰。劉季泰│ 00000000號函暨開戶資料、交│ │ │ │ │ │ │並隨即封鎖鐘政融,致鐘政融│ 易明細(警9131卷第67-71頁 │ │ │ │ │ │ │聯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偵│ ) │ │ │ │ │ │ │辦。 │6.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 │ │ │ │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 │ │ │ │ │ │ │ 9131卷第29頁) │ │ │ │ │ │ │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 │ 紀錄表(警9131卷第31頁) │ │ │ │ │ │ │ │8.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警9131卷第33頁) │ │ │ │ │ │ │ │9.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查詢明│ │ │ │ │ │ │ │ 細(警9131卷第97-99 頁) │ │ │ │ │ │ │ │10.網銀國際儲值歷程、會員申 │ │ │ │ │ │ │ │ 請資料、IP歷程(警9131卷 │ │ │ │ │ │ │ │ 第101-107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