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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簡光昌莊鎮遠潘正屏

原告
王淞醇
被告
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
被告
林宗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4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正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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