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王淞醇 被 告 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林宗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4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