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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4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莊鎮遠陳茂亭吳昭億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暐增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暐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暐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2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1年3月9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於111年3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為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吳昭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