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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程士傑王曼寧蕭筠蓉

原告
吳銘鑒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告
城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璋
被告
曾世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294 號,改分為109 年度簡字第15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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