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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鍾佩真楊子龍張瑞德

原告
林祺文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告
蒳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嘉義縣○○鄉○○○○區○○○路0○0號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被 告 熊大庄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嘉義縣○○鄉○○○○區○○○路0○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被 告 波樂珼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嘉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自訴(109年度自字第6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訴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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