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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鍾佩真楊子龍張瑞德

  • 當事人
    林祺文蒳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林祺文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蒳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嘉義縣○○鄉○○○○區○○○路0○0號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被 告 熊大庄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嘉義縣○○鄉○○○○區○○○路0○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被 告 波樂珼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嘉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自訴(109年度自字第6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佩玲 【附件】刑事附帶民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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