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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以齊莊鎮遠粘凱庭

原告
利展光電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資三德
被告
許正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易字第742 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粘凱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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