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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2515號),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美華前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勒字第253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5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執行後因法務部民國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 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0 年度毒抗字第173 號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 年4 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復因本案之施用毒品案件,於109 年12月2 日為警查獲,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515號偵查,因本案係於前案觀察勒戒等執行完畢前所犯,檢察官認毋庸另行聲請觀察、勒戒,故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上述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意旨誤載為「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應予更正)無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1 月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是上開物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 只,因均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162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152 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154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140 公克)        │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149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139 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