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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鈴淑程耀樑江永楨

原告
黃寶郎
原告
許碧珍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季霖
共同告訴代理人
許視㨗律師
被告
王博文
選任辯護人
張瑋漢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宏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宏成交通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國堂
被告
葉庭銨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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