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附民原告 林志鴻 附民原告 顏美月 附民原告 鄭莎莉 附民被告 鍾英利 附民被告 慈誠煤氣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64號公共危險等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