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2515號),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美華前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勒字第253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5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執行後因法務部民國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 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0 年度毒抗字第173 號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 年4 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復因本案之施用毒品案件,於109 年12月2 日為警查獲,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515號偵查,因本案係於前案觀察勒戒等執行完畢前所犯,檢察官認毋庸另行聲請觀察、勒戒,故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上述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意旨誤載為「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應予更正)無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1 月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是上開物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 只,因均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162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152 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154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140 公克) │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149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139 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