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玥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60 號、109 年度緩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玥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7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屬仿冒物品乙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聲明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函文暨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照片、鑑定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所附檢視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00 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衣服 │21件 │ ├──┼──────────────────────────┼────┤ │2 │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衣服 │19件 │ ├──┼──────────────────────────┼────┤ │3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衣服 │14件 │ ├──┼──────────────────────────┼────┤ │4 │仿冒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THE NORTH FACE商標衣服 │11件 │ ├──┼──────────────────────────┼────┤ │5 │仿冒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CALVIN KLEIN商標衣服 │11件 │ ├──┼──────────────────────────┼────┤ │6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UNDER ARMOUR商標衣服 │10件 │ ├──┼──────────────────────────┼────┤ │7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衣服 │15件 │ ├──┼──────────────────────────┼────┤ │8 │現金(新臺幣) │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