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PEREZ REY PJ BANGAYAN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EREZ REY PJ BANGAYAN(中文名:瑞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EREZ REY PJ BANGAYAN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壹玖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PEREZ REY PJ BANGAYAN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6行關於「自Hilden Parbo(涉嫌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處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之記載,應更正為「自不詳之人處取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第10、11行關於「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8公克) 」之記載,應更正為「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8公克)及含有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另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其毒品來源為Hilden Parbo,然Hilden Parbo否認轉讓毒品予被告,經警、偵續為偵查,查無其他證據證明Hilden Parbo有轉讓毒品之情,是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Hilden Parbo,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1年6月20日屏警分偵字第11132546300號及其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日屏檢錦水110毒偵1565字第1119025458號函及附件在卷可參,故本案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列管之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非法持有之,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多,亦未流入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為0.041公 克;驗後淨重為0.01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 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檢驗結果照片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孝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被 告 PEREZ REY PJ BANGAYAN (中文名:瑞依,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PEREZ REY PJ BANGAYAN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日前某時許,在屏東縣○ ○市○○路000號基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福公司)外籍 勞工宿舍,自Hilden Parbo(涉嫌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處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0.18公克,驗前淨重0.041公克,取樣0.02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19公克)而持有之,嗣經基福公司員工報警,警方 據報至基福公司宿舍,經PEREZ REY PJ BANGAYAN同意對其 床位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18公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PEREZ REY PJ BANGAYAN於警詢及 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鄧文賢、陳慧珍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 ,且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反 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18公 克,驗前淨重0.041公克,取樣0.02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19公克)為被告持有,且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 之。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初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此有檢驗結果及檢驗照片在卷為憑,其上既殘留有不可析離之成分,整體即與毒品無異,請一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09 月 20 日檢 察 官 黃 莉 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