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耀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民 楊家豪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祖恕 楊雄吉 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陳瑋志 被 告 全嘉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祖恕 前列王祖恕、全嘉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尊王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耀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