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林家聖、林鈴淑、鄭永彬
- 法定代理人彭源錡
- 原告包明正
- 被告蔡文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包明正 訴訟代理人 邱智偉律師 被 告 蔡文峰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源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518 號(109 年度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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