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3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曾偉倫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9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1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