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辜俊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辜俊霖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辜俊霖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基於違犯醫療法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先後言語辱罵、揮打之行為,係在同一地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能與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相互尊重、理性溝通,僅因個人情緒失控,竟以言語辱罵、揮打之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損害醫病關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與告訴人蘇逸鈞、陳亮如、蘇貴婷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屏東縣三地門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第37頁、111年度調偵字第46號卷第2頁),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王奕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46號
被 告 辜俊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辜俊霖於民國110年8月4日21時38分前某時許,因酒醉駕車
自撞送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下稱屏東基督教
醫院)急診,辜俊霖明知陳亮如、蘇貴婷係屏東基督教醫院
之護理人員,亦明知蘇逸鈞係屏東基督教醫院之警衛,陳亮
如、蘇貴婷及蘇逸鈞3人皆擔任屏東基督教醫院檢傷工作,
竟基於違犯醫療法之犯意,於同日21時38分許,在屬公共場
所之屏東基督教醫院急診室門口,以「操你媽的」、「臭機
掰」等穢語辱罵蘇逸鈞(公然侮辱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
不起訴處分),又徒手揮打蘇逸鈞、陳亮如及蘇貴婷,造成
蘇逸鈞受有左臂挫傷之傷害,陳亮如受有右側前臂挫傷之傷
害,蘇貴婷受有右前臂鈍挫傷之傷害,藉此妨害渠等執行醫
療業務。
二、案經蘇逸鈞、陳亮如、蘇貴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辜俊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亮如、蘇貴婷及蘇逸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大致相符,並有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監視器翻
拍照片5張、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10年8月20日屏衛醫字第110
32751900號函、本署受理醫療暴力案件通知單、屏東基督教
醫院110.8.4急診室醫療暴力事件被暴力人員名單、本署檢
察官110年9月10日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
醫療及救護業務等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地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揮打告訴人蘇逸鈞、陳亮如及蘇貴婷,造成告訴人蘇
逸鈞受有左臂挫傷之傷害,告訴人陳亮如受有右側前臂挫傷
之傷害,告訴人蘇貴婷受有右前臂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云云。然按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涉犯傷害罪部分,經查屬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
訴人蘇逸鈞與被告於110年8月31日和解成立,此有110年8月
31日和解書1份在卷可查。而告訴人陳亮如、蘇貴婷於110年
10月28日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屏東三地
門鄉公所110年12月24日三鄉民字字第11031810300號函文暨
調解書及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足稽。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怡利
王奕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