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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蕭筠蓉

原告
美樂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安
送達代收人
陳奕璇 住○○市○區○○ ○道○段0號0樓之0
被告
洗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嘉
被告
謝顯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25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何主張及聲明。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刑事被告洗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永嘉、謝顯達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參考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洗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永嘉、謝顯達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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