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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鈴淑蕭筠蓉沈婷勻

原告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告
陳宗翰
被告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瑋
被告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美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富廣鑫 公司工廠)
居屏東縣○○鄉○○路00號(富廣鑫 公司瀝青廠)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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